教育惩戒,边界在哪里

近期,因教育惩戒引发的师生纠纷、家校纠纷,引起社会广泛争议。

教师到底有没有惩戒权?如果有,那这一惩戒权的边界在哪里,又该如何规范教师对教育惩戒权的使用?

为何要惩戒

2019年6月,中央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2019年11月,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界定了教育惩戒的概念,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教师可根据学生的违规违纪情况,对学生进行点名批评,限制外出集体活动,不超过一周的停学、停课等惩戒。

尽管已经有了政策层面的明确规定,时至今日,关于教师惩戒的权力来源、惩戒主体、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等依然存在不少争议,教育惩戒引发的纠纷也依然众多。

要厘清这些争议和纠纷,必须回到一个最根本的问题:为什么要实施教育惩戒?

教育惩戒之本,在于育人。

教育是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学校和教师是受国家和社会的委托来从事教育工作的。因此,学校教师开展教育惩戒,实际上是国家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在学校教育教学中的延伸、体现和运用,其目的是为了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

就这一点来说,教师是“为教育而惩戒”,即惩戒的目的在于规范人才培养和提升人才质量,就是帮助学生走向“成人”。

这里的“成人”,并不仅仅是自然意义上的,更是心理意义和社会意义的,它包含了一个人的思想道德、知识技能、行为方式、心理品质等多个方面。

在走向成人的过程中,青少年学生由于认识偏差、知识偏移和心理偏误,往往容易出现各种违反校规校纪的言行失范行为。面对这些问题,教师采取的惩戒措施,表面上是在变失范行为为合范行为、变违规行为为合规行为、变违纪行为为守纪行为,而在更深层面,则是在“成人”理念指导下,让学生完成从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经由对比分析、比较鉴别,到自我反省、自我革新的转变。

可见,教育惩戒的最终指向,是学生人格的完满实现。

正是从这一点上,《规则》明确指出,其是“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而制定的。这说明,育人是惩戒的初衷和起点,如果违背育人的宗旨和要求,那就不是教育惩戒,也就意味着教师对惩戒权的滥用、误用和妄用。

要有理,更要有情

既然育人是教师惩戒的初衷,那就意味着,教师惩戒在本质上是一种教育性惩戒,惩戒本身应具有教育性因素。

所谓教育性惩戒,是指按照立德树人的要求,既采取干预、训诫、矫治、处罚等硬性惩戒措施,更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陶性情等实现情理交融,使惩戒发乎情、入乎心、存乎意、达乎行,真正转变为学生自觉的道德品行和行为习惯。

因此,教师在开展教育惩戒时,必须确保惩戒的必要性,并始终回应学生的生命成长。毕竟,教育惩戒从来不是僵死的管束和无情的处罚,惩戒中的师生之间也不是一种对抗性的关系,而是蕴含着一种强烈的育人期待和教育希望,并指向学生的生命重塑和价值实现。

这就意味着,惩戒应始终充满教育的意味。

惩戒的核心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就是说,惩是为了戒、罚是为了省,惩戒的价值就在于不断唤醒受惩学生的道德自觉和行为自律。

此外,惩戒的效果要想最大化,必须发挥整体效应。

教师惩戒虽然是针对个别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的,但这并不是惩戒的全部,因为对学校和教师来说,教育的目的是培养社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所以只有让惩戒在学生群体中产生整体效应,才能实现育人价值最大化。

既保护学生,也保护教师

教育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就实施手段而言,教育应该是灵活多样而丰富变化的,正所谓“教有法而无定法”。

作为教育手段和策略的表现形式之一,教育惩戒本身也是一门艺术。可以说,正是通过多样化和艺术化的惩戒“育人”策略,才能够使具有不同性情、个性和心理品质的违规违纪学生引以为戒,并最终改正错误。

教育实践是极为复杂的,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中,到底怎样惩戒才最为适宜、最为有效,难以确定整齐划一的硬性标准,可谓“运用之妙,存乎一心”。但是,下面几条原则,应成为教育惩戒的基本遵循。

提倡恢复性惩戒。传统的司法理论在惩戒权的运用上主要是强调惩罚犯罪,而恢复性惩戒则强调构建一种以协商、和解与赔偿为特征的犯罪人—受害人关系模式,体现在教育惩戒上,即是以动态发展的眼光来构建一种违法违纪学生与受害学生之间的协调和解关系,力求保护双方的利益。

推进渐进性惩戒。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应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从学生的长远发展出发,对于经常性失范行为学生,可以在纪律惩罚中依次采取批评、警告、没收、隔离、运动等措施,也可按照违法情节轻重依次采取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的方式,从而为违法违纪学生发展预留充足的空间。

开展即时性惩戒。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所以在开展教育惩戒时,应密切关注失范学生的情绪变化和心理承受力,以免在学生成长中留下阴影,阻碍其健康发展。

采取个性化惩戒。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应根据学生的个性心理特征和人格特质而采取灵活的措施,最终达到既保护学生的健康成长与发展,又有助于保证惩戒效果的目的。

其中,个性化惩戒的实施,最能考验教师的教育艺术。这要求教师准确把握惩戒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并充分了解每一位失范学生的个性心理特点,做到惩戒有的、惩戒有度、惩戒有方。

同时,教师需要创造性地使用教育惩戒措施。虽然《规则》已指出若干种教育惩戒措施,但在具体教育惩戒情景中,考虑到违纪学生的特殊性和惩戒情景的变化性,教师必须审时度势、因人制宜。

总之,作为一种手段和策略,教育惩戒无法确定哪种惩戒方式是最优的、最好的,但也正是因此,广大教师在运用惩戒措施时才拥有了广阔的发挥空间,而其最佳理想,则是遵规守纪与个性发展的辩证统一。

(作者系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副编审)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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