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养老政策与百姓孝道赡养:从《大明会典》来看明代人如何养老

国家是否繁荣与富强,经济实力是否雄厚,是否可以长治久安,可以从人民的生活水平与生活状态中直接体现出来,其中老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状态又最能体现当时社会下整体的社会福利制度对人民生活的保障。养老听起来是个新鲜的热点词汇,但其实养老的历史源远流长,可以说它早已经是横贯古今的热门话题了。但说起历朝历代的养老,明朝这个作为“养老专家”的朝代就不得不提了。

一、明代的养老政策为何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一方面由于原始尊老养老的美德、长者的威信和儒家思想的影响,养老制度在明代之前就得到了不断的发展。

政府养老政策与百姓孝道赡养:从《大明会典》来看明代人如何养老

在原始社会中,饱经岁月和风霜的老人总是充满社会,他们掌握更多的技能,有着丰富的狩猎或生存脱险的经验,对老者的尊敬和老者的威信就慢慢的从骨子里沉淀和遗传下来。到后来人类社会的生产力进步和发展,养老政策就在社会的稳定中慢慢发展起来。

再谈起儒学对养老政策发展的重要性。儒家对历朝历代的对历朝历代的政治影响想必大家都不言而喻,除了秦始皇“焚书坑儒”外,汉代以后历代君王都将儒学看作治国之本,儒学在政治中一直占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儒学讲究仁孝,对养老尤为重视,几乎一谈到以仁义治天下,就会提到对老人的供养。

儒学的经典著作《礼记》中有一篇散文描写了一种古人追求的理想社会模式,“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 这段话就描述了理想社会中应有社会福利制度,其中对老人的生活关照占了一大部分,并且都将老人应有的生活状态写到了前面,如最开始就写人们不能只奉养自己的父母,要使所有的老年人能够颐养天年”,后面接着写应得到社会供养的五种人:老而无妻的人、老而无夫的人、幼而无父的人、老而无子的人、残疾人,这五种之中老人就占到了三种。儒家的代表孟子曾提过“入其疆,土地辟,田野治,养老尊贤,俊杰在位,则有庆,庆以地。入其疆,土地荒芜,遗老失贤,掊克在位,则有让。”他认为去视察一个诸侯国治理的好不好,应该奖励还是惩罚,其中一个标准就是老人是否得到赡养。综上可见,在儒学宣扬的治国之道中,供养好老人是很重要的一环。再到后来汉代时董仲舒提过“教以爱,使以忠,敬长老,亲亲而尊尊”,刘向提过“举逸民,明养老”。由此可见养老在儒学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养老政策的地位也随着儒学的政治地位被个朝代的君王重视起来,随着历史的向前推进,通过不断总结前人经验,养老政策也不断向前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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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明朝时期国家统一,君王平定外忧,攘除内患,国家繁荣昌盛,为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了极好的环境。但我认为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出生于底层社会的明太祖朱元璋能深切了解到底层人民的生活疾苦,朱元璋在成为明太祖之前,生活十分困苦,他十七岁时,因为干旱、瘟疫等天灾人祸,在不到一个月中接连失去了三个兄长,也失去了母亲,最后被迫逃难,颠沛流离,可以说是家破人亡,受尽苦难。

对于朱元璋来说,他不希望自己的子民像自己一样在水生火热中挣扎求存,不希望自己治理的国家像自己推翻的国家一样出现民不聊生的情况,他自认自己推翻的是残暴的政府和无能的君王,那怎么会让自己也是残暴和无能的呢?他也知道底层人民的力量,不希望出现下一个“朱元璋”,所以在社会养老福利上更为重视。明代的养老制度就在这些条件下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完善。

二、《大明会典》明朝政府规定的养老政策

要想全民敬老养老,除了中华传统血液里保留的敬爱老人的美德约束外,首先官方要做好表率作用,那么自然必不可少的政府要建立收留无人奉养的老人的场所——养济院。

政府养老政策与百姓孝道赡养:从《大明会典》来看明代人如何养老

《大明会典》卷九中记载:“养济院、见在孤老、月支粮米、岁支布疋、遂一开报。须亲自点视给赐、毋致失所、以副朝廷存恤之意。”这条规定也就是说,各地郡县政府要设立收养“孤老”的机构,由政府报销供养老人的费用,每月都要给老人送粮食,布料,而且必须要当地的政府官员亲自发放,不能有纰漏。这条规定虽然看起来十分严厉,但是我想编撰法律的人一定知道单单有这一条规定自然压不住一些地方官员想要压榨老人从中牟利的急切心情,毕竟那些自私腐败的人总是以为自己很聪明。

为了切实保障老人权利,防止地方官吏腐败,明朝政府专门制定了相关刑法,《大明会典》卷163中记载:“收养孤老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这就表示官方政府要防患于未然了,哪个官员敢无视我的规定不收养老人,那你就得挨打,要是敢克扣补给给老人的钱,那就按贪污罪惩罚。关于贪污腐败《大明会典》和《大明律》中都有专门的章节明确制定了反贪条款,杖击降级流放等惩罚十分严厉。

明代的《宛署杂记》中对养济院有过记载,万历纪元,宛平收一千八十名孤老。七年,又收了五百名。十年,皇长子出生,又收了五百八十五名。每人每月给米三斗,布一匹。一段时间后为防止有人混乱在其中,做了名册卷,以年龄为序归类成册,半年时间除名了一百多人。后来养济院走遍郡邑,路上乞讨的人一年一年慢慢消除,越来越少。可见明朝养济院的政策确实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得到了相应的成效,明朝没有流浪者并不是虚假的空话。

明朝养济院

除了设立养济院供养孤老外,在法律中对养老也有专门一个区块的成文规定。(以下是《大明会典》卷八十·养老中的记载,未完全摘抄。)

政府养老政策与百姓孝道赡养:从《大明会典》来看明代人如何养老

“国初养老、令贫者给米肉、富者赐爵”。

“十九年、诏所在有司、审耆老不系隶卒倡优、年八十九十邻里称善者、备其年甲行实、具状奏闻。贫无产业者、八十以上、月给米五斗、肉五斤、酒三斗。九十以上、岁加给帛一疋、絮五斤”。

“二十二年、令民年七十以上、及笃废残疾者、许一丁侍养。不能自存者有司账给。八十以上者、仍给绢二疋、绵二斤、酒一斗。时加存问”。

“天顺二年、诏军民有年八十以上者、不分男妇、有司给绢一疋、绵一斤、米一石、肉十斤。年九十以上者倍之。男子百岁、加与冠带荣”。

“八年、诏凡民年七十以上者、免一丁差役。有司每岁给酒十瓶、肉十斤。八十以上者、加与绵二斤、布二疋。九十以上者、给与冠带。每岁设宴待一次。百岁以上、给与棺具”。

“弘治十八年、诏文职官员五品以上、以礼致仕在家者各进阶一级。其二品以上大臣、年及八十者有司备采币羊酒问劳。九十以上者、具奏遣使存问。”

由《大明会典》的记载中可以看出明朝的养老政策也是慢慢发展的更好的。首先从养老福利制度的受众来看,从建国初期的“贫者、富者”到后来的“残疾者”再到后来的“凡民”、“不分男妇”,当时明朝养老制度的受众确实是由特殊化逐渐转变到平民化了,而且其中的“不分男妇”倒是可以窥见一些思想的先进性。其次从养老的福利力度来看,起初只是给予米肉,后来又加了娟、棉、酒,百岁以上还会给老人提供棺材,也是非常有人性化的规定了。再者从养老政策的门槛来看,刚开始只是年八十九十,后来年七十以上的老人也可以享受到政府的福利,百岁加与冠带后来也变成了九十加与冠带。最后单从养老政策上来说,也由最初的单一片面变得更加详尽,对在朝中为官的人老了之后都有专门对应的养老政策,从开始的寥寥几句到后来基本涵盖到了各种情况。从养老福利制度的变化中也可以看出明朝国力的日渐鼎盛,思想的些许进步。

三、百善孝为先:孝道观念下的赡养传统

仅仅官方政府的养老政策健全并不能完全保证老人的生活,而且官方养老的福利制度中只针对无依无靠的老人和高龄的老人,《大明会典》·养老的典章中老人享受政府福利是由七十岁开始的,然而在当时的条件来说,七十岁算是高龄了,并不是所有的老人都能等及七十岁享受社会福利的。所以对大多数百姓来说,老人的奉养重点还是在于子女后代。

政府养老政策与百姓孝道赡养:从《大明会典》来看明代人如何养老

《大明会典》卷十一中记载了在朝为官的人对年老的父母侍养的政策,基本提及了各种情况。嘉靖年十三年时,政府规定:父母年老并且兄弟都在外地任职,父母没有人侍候,可以放回终养;十五年时规定:父母年老,虽然有兄弟但病重的,可以终养;十七年时规定:母亲老了,即使有兄弟,同父异母的人,也依令终养,当然这些的前提是上奏得到朝廷准奏。从当时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即使在朝为官,也以孝为先,朝廷是允许辞职去奉养父母的。不过事有万一,明朝政府对于特殊情况不能离职的官员也做了规定,《大明会典》卷三十九中记载:“洪熙元年诏,官员有父母年老,不得离职侍养,愿分俸于原籍奉养者,听”。

除了这些在朝为官的人外,还有对平民的约束,《大明会典》卷165有一条法律专门关于放弃奉养父母的人,该条法律规定父母或祖父母八十岁以上生病在家而自己不管不顾的人“杖八十”。明朝政府还有一条关于僧者对父母奉养的特殊规定,《大明会典》卷一百四中记载:“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有父母见存、无人侍养者、不问有无度牒、许令还俗养亲”。明朝对于平民的出家和还俗规定是十分严肃的,百姓既不得随意出家,也不能随意还俗,但如果是要侍奉父母,则可以还俗,这也能看得出当时明朝的政府想的也是十分周全。

四、明代养老保障的重要补充:政府对老人的优待

明朝养老还有一个完备之处在于对老人的优待不单只是吃饱穿暖有地方住,在各方面都有特别的优待,主要体现在退休制度和刑法方面。

从退休制度开始说起,明朝也像现在这样,也有年满即可退休的说法,退休金制度也慢慢的发展起来。《大明会典》卷十三记载:

政府养老政策与百姓孝道赡养:从《大明会典》来看明代人如何养老

“洪武元年令、凡内外大小官员、年七十者、听令致仕。其有特旨选用者、不拘此例”

“十三年、令文武官六十以上者、皆听致仕”

“二十六年定、凡官员年七十以上、若果精神昏倦、许令亲身赴京,面奏。如准、吏部查照相同、方许去官离职”

“永乐十九年诏、文武官七十以上、不能治事者、许明白具奏放回致仕。若无子嗣、孤独不能自存者、有司月给米二石、终其身”

“宣德十年诏、文武官年未及七十、老疾不能任事者、皆令冠带致仕、免其杂泛差徭”

“成化二十二年诏、在京文职、以礼致仕者、五品以上、年及七十、进散官一阶。其中廉贫不能自存、众所共知者、有司岁给米四石”。

从典章中的律例中可以看出为官退休的丰厚福利,在上面政府怎样养老中也摘抄了一部分退休福利的记载(《大明会典》卷八十),米肉酒、娟布帛之类的生活用品撇开不谈,退休之前还可以升官,可见明朝对为国奉献青春的老臣的尊敬也可见一斑了。不过也可以从这看出当时阶级之间的地位差别。退休制度日渐发展改善,到后来对王府官也制定了相应的条例,“凡王府官。弘治十五年题准、各府长史等官、但有年逾七十、不肯告老。或未及七十有病、愿告致仕者。该府径自具奏、照依诏书恩例、俱加升本府相应官员职衔、行令致仕、如无职衔可升者、授以该升品级散官致仕”。虽然当时的在制度上依旧能看出不同阶级之间的人的高下之别,但是从百姓到平民都有相对应的福利,所以我认为这种制度在当时来讲的确是相对公平和人道的,也符合当时的社会环境,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我们再来看明朝政府对于老人的另一大块的优待政策,刑法方面。明朝政府对于老人犯罪比较宽容,大多数的犯罪都可以赎罪,免去苦难。

政府养老政策与百姓孝道赡养:从《大明会典》来看明代人如何养老

明朝政府还有“老幼不拷讯”的法律规定,并规定“违者,笞五十”。明朝当时设有锦衣卫,锦衣卫牢房在当时百姓眼里是比地狱还可怕的地方,不拷讯确实是当时的人梦寐以求的恩典,这项政府规定切实保障了老人免受牢狱之灾,可以看出明朝政府对老人是十分宽容的。虽然老人的大部分罪名可以免除,但是也会有不免罪入狱的老人,对这些老人,明朝政府也有相应的宽容政策,《大明会典》一百七十八卷中,有对老人犯罪入狱的律例,这条律例规定,老人的枷杻应该经常洗,床要铺好,冬天要设暖匣,夏季要备凉浆。没有家属的,每天给仓一升米,冬天给绵衣一件,晚上给灯油,生病也要派给医生。这可以说是非常的人性化了,即时入狱,也会保证老人在狱中的生活条件。除了老人犯罪,对老人家属犯罪也有相关的政策优待,明朝法律规定父母或祖父母年老生病无人照顾,自己犯死罪的可以上报朝廷裁决,应流放的可以免罪照顾老人,也防止了老人出现无人照顾的情况。

除开这两个大方面,明朝政府在生活中也有许多其他对老人的优待政策,如僧者还俗需要考试,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可以不用考试直接还俗(《大明会典》卷一百四),老人免除差役等(《大明会典》卷二十)由此可见,明朝对老人的优待可谓是面面俱到了。

五、结语

想必看完上面这些,大家就可以对明朝养老政策的空前完善有所了解和感受,明朝政府养老福利制度十分详尽,各种细节的规定也十分全面,从孤老到平民到官员,都有相对应的政策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和权益,在生活和法律的多种方面也都为老人设置了优待政策。还可以一提的是,明朝政府有多条律例来保障父母的权益,其中包括子女不能对父母上诉,父母犯错子女也要负责,子女不能争夺父母财产等(《大明会典》卷一百六十九)。也是为了在官方角度上就树立父母的威严,为社会中形成养老敬老的美德形成加上官方力度。虽然可以看出一些漏洞,如不论父母对错子女都不能对父母上诉,以及高力度的免罪条款,养济院的管理耗费国力而且很多人混杂其中。但是我认为,明朝的养老政策在当时来说确实是先进的,不仅在于制度的多方面涵盖,也在于思想上,因为明朝的养老政策是打破男尊女卑观念而一视同仁的,这在封建王朝农耕时代十分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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