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调解、庭后督促助力农民工解“薪”愁

运城长安网讯 “太感谢你们了,我终于拿到拖欠6年的工资了!”如数拿到工资的畅某激动地说到,并将一面载有“公平公正、司法为民”的锦旗送至万荣县人民法院,感谢法官为民解忧。

庭前调解、庭后督促助力农民工解“薪”愁

2015年4月,被告雇佣原告在其承包的装修工程打工,双方就薪资进行了约定。2015年8月工程结束后,被告仅给付原告部分劳动报酬,仍欠13545元未给付,因该款项不能及时清偿,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且承诺尽快给付。但此后,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直至2020年底,原告再次打电话催要,被告仍承诺给付但总不露面,无奈之下原告向万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薛晓莉在接到案件后,立即联系被告,被告在接收电子送达后,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称其户籍在江苏,本人也长期在各地打工有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由于本案系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标的较小,涉及特殊人群,如果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则本案的审理期限便会延长,不利于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薛晓莉通过各方打听,了解到被告系万荣女婿,之前在万荣居住,后生意失败外出打工,因无法一次性支付原告的劳务报酬,欲提起管辖权异议,拖延时间。了解情况后,薛晓莉法官从法理、情理角度帮助被告分析利弊,最终被告放弃提起管辖异议的想法。

原告在起诉后又外出打工,薛晓莉考虑到原被告均在外地,到法院来进行调解,会增加诉讼成本,遂组建微信群进行调解,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最终原被告达成分期支付的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协议后,承办法官在每次临近还款日前都主动联系被告,催促其履行调解协议,历时3个月,最终将原告被拖欠了6年的劳动报酬全部追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来源:运城长安网】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版权声明:本文源自 网络, 于,由 楠木轩 整理发布,共 980 字。

转载请注明: 庭前调解、庭后督促助力农民工解“薪”愁 - 楠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