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何时止?孕产期及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无过失性和经济性辞退女职工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孙秀青 青岛报道

近日,一封公司要求女职工一旦怀孕自动离职的公司免责承诺书在社交媒体上引发关注。记者近日从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了解到,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进行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在此期间,女职工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延长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若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应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就业歧视何时止?孕产期及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无过失性和经济性辞退女职工

在职场中,女职工可能因结婚、怀孕、哺乳等原因面临被克扣劳动报酬、调整工作岗位甚至辞退等不公平待遇,这些都是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我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明确规定要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为女性职工撑牢法治“保护伞”。

女职工劳动权益是女职工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利益,是女职工最基本的权益,具体说来,包括男女平等就业权益、劳动关系保护权益、孕期保护权益、产假及哺乳期保护权益。

男女平等就业权益,指妇女享有同样就业机会权利、工作权利、自主选择职业权利。劳动关系保护权益,指用人单位录用时除不适合妇女工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标准。孕期保护权益,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进行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在此期间女职工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延长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若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应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产假及哺乳期保护权益,指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同时不得因此克扣工资;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再增加产假60天,共计158天;哺乳期单位应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

如女职工在职场中遭遇用人单位未遵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劳动权益行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渠道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青岛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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