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补偿款后立即转移,当事人想逃110万付款义务被法院制止

张某在被告上法庭之前,将领取到的、本应按照合同支付给杨某的补偿款转账给了继子。在法官的建议下,已经胜诉却拿不回应得补偿的杨某另行起诉,要求认定张某的转账行为无效,法院就此撤销了张某的部分转账。这个判决将拒不付款的张某震慑住了,快速将全部案款支付给了杨某。8月10日,通州法院通报了案件详情。

2017年,杨某开始承包张某的农村土地,合同期限为五年,双方约定,在合同期内,如遇征地,那么“地上物补偿款”按照杨某占80%、张某占20%的比例分配。在这之后,这片土地果然被搬迁补偿,张某于2018年12月底前,收到了全部款项,但是他却没有按照约定,将其中的80%,共计一百一十余万元付给杨某。

无奈之下,杨某只能起诉张某还钱。判决文书生效后,杨某立刻申请执行,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法官发现,张某在诉讼之前就已收到镇政府发放的全部补偿款,但却已经将钱转移,不知去向。经查发现,镇政府于2018年年底前便将补偿款分三次划入张某的银行卡内,张某钱款到账后,立刻分两次转入和他没有血缘关系的继子何某名下。

一般来说,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如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执行法官会马上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惩戒被执行人,严重的甚至会追究当事人的拒执罪。可张某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并非发生在执行程序中,这些强制措施都用不上。法院于是建议杨某,让他考虑一下,另外提起对张某向他的继子何某转账的撤销权诉讼,从而保护自身权益。

这起案件也在通州法院审理。审理通州法院认为,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原告杨某要求在被告张某未偿还原告杨某欠款本金的数额内判令撤销被告张某向被告何某账户内转账的行为,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撤销张某向何某的部分转账行为。

判决作出后,被执行人张某受到震慑,迫于司法强制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现场转账,本案顺利执结。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安然

编辑 王琼

流程编辑 刘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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