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博士口腔广告违法被处罚

本报杭州讯(记者施本允)2021年以来,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以专项整治为抓手,严厉打击涉及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医疗(医美)、教育培训、食品(保健食品)、药品、房地产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领域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查处各类违法广告案件547件,罚没款542.5万元,有效维护了广告市场秩序。为切实加强企业自律意识,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日前,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了12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台州市牙博士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含奥运冠军、艺人和相关矫牙产品的照片,并附有“为牙博士植牙精艺点赞”等内容,系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医疗广告,且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椒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万元。

台州经济开发区叁克油餐饮店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和门店门口广告牌上发布含有“牛很鲜献礼建党100周年7·1当天凭党员证菜品立减100元”文字及党徽、1921—2021等图片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椒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万元。

台州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售楼处发布包含“中天翰林雅境均价约15000元/平方米”“维科成交楼面价约6906元/平方米返还建筑面积约9450平方米预计售价约1.8万元/平方米”“中环·尚东悦庭均价约2.33万元/平方米”“方远天宁誉府均价约2.59万元/平方米”等内容的灯箱广告,对使用的数据未表明出处;当事人楼盘价格明显低于周边的其他开发商的楼盘价格,贬低了其他开发商的楼盘,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黄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台州市优唯摄影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受杭州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网络店铺销售的普通食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增强抵抗力”“调节肠道菌群”“防止便秘”“调节睡眠”“促进骨骼发育”等用语的网页广告,宣称这些普通食品具有特定保健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和《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黄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没6600元。

台州市黄岩骏达塑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的“心婷腋露”产品网页上标有“无任何副作用”“根除”的字样,构成了对化妆品进行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断言的宣传,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黄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0元。

台州市路桥区井泉劳保用品商行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网站上销售外包装上标有军徽标志的月饼,并将标有军徽标志的外包装在店铺页面进行展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路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万元。

台州市路桥尚德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庆党百年华诞,尚德与爱同行”推文中使用了党徽和国旗图案,并在未取得专利权的情况下宣传“尚德门诊部专利技术”,谎称取得专利权;在未经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情况下,发布标题为“今年端午送什么?送礼就送三伏贴”推文,宣传医疗服务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路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1万元。

临海市付七妹副食商行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租用某酒店作为展销场所,以发传单、免费健康讲座、免费品尝赵氏普众酒、发放鸡蛋、面条等形式诱导顾客到场参加展销会,以现场讲解结合播放视频的方式宣传赵氏普众酒具有改善皮肤病、调理腿脚行动不便、调解脾胃肾脏等作用,实际该酒并无治疗疾病等功效,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

临海市尚美书画培训中心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链接有如下内容:“最美中国字公益练字课程疯狂抢”,显示公益但收取教材、场地、教师费用598元等,构成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发布商业广告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5万元。

台州井口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玉环信息港”上发布一篇标题为“急招!一点点奶茶招募玉环合伙人,收入翻倍”的文章,内容包含“翻十倍”“快人一步多赚十倍”等字样,对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了保证性承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玉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27万元。

天台智高点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中推广发布一篇名为“傲梦编程,先一步赢在未来!”的文章,并在该篇文章中利用某学员的事例宣传当事人的编程相关课程,属于利用受益者名义作推荐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天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万元。

台州熠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名称为“酸辣无骨鸡爪盒装网红去骨柠檬凤爪脱骨鸡脚即食零食卤味小吃熟食”和“无骨鸡爪柠檬酸辣无骨凤爪脱骨去骨蒜香鸡脚罐装即食网红小吃零食”两款商品,标题中均含有“柠檬”字样,网页详情中无骨鸡爪的成品展示图中均含有柠檬,并配有无骨柠檬鸡爪相关文字说明,但实际商品配料中并无柠檬及相关制品,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二十八条的规定。三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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