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任艳红获178万元国家赔偿,曾遭羁押8年两度被判死缓

  10月20日,澎湃新闻从山东费县农妇任艳红的国家赔偿案代理律师处获悉,近日,任艳红拿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法院决定赔偿她178万元。

  此前,任艳红被指控投毒杀人,两度被判死缓,最终检察院撤诉,2019年8月1日,被羁押了8年的任艳红获释。

  律师介绍,经过双方协商,临沂市中院最终决定赔偿任艳红178万元,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101.6万元,精神抚慰金76.4万元(约为人身自由赔偿金的75%)。协商过程中,任艳红放弃了后续治疗费、维权成本费等费用。签订赔偿协议当天,临沂市中院相关负责人向任艳红现场道歉,任艳红放弃了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要求。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1年7月5日晚,山东省临沂市费县上冶镇东岭村李忠山一家三口饭后发病,送医后相继死亡,经诊断为毒鼠强中毒。此前,一家人多次出现中毒症状,半年前,李忠山的儿子李浩也因鼠药中毒身亡。

  2011年7月20日,同村村民任艳红接受警方调查时,没有通过测谎。测谎报告结论显示,被测人与本案有关。第二天,任艳红被抓。2013年6月4日,临沂市中院认定,任艳红被李忠山胁迫发生性关系,任艳红为摆脱纠缠,先后五次投毒,致李忠山一家四口中毒身亡,判处任艳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

  任艳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高院于2015年10月27日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7年7月10日,临沂市中院重审,认定事实未变,再次判处任艳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任艳红不服,再次上诉。

  2018年12月26日,山东高院裁定,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对庭审中已出示且有争议的重要证据未作鉴定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于是撤销临沂中院的死缓判决,发回重审。

  2019年6月3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2019年6月28日,临沂市中院准许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起诉。2019年7月30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任艳红不起诉。

  2019年8月1日,被羁押了2932天(8年零11天)后,任艳红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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