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也是劳动侵权 | 新京报快评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尽的法律义务。然而,据《工人日报》报道,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会将《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以“打包”的形式随劳动合同一起交由劳动者签署,承诺书中除了声明“因未购买社会保险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外,甚至还包含“如果由于本人的决定而引起社保局对公司的处罚,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等内容。

一些用人单位让劳动者以“自愿”的方式放弃相关社保权益,看似属于劳动者的意思自治,实则违法。“自愿放弃社保”是一个劳动侵权的坑,直接减损了劳动者的权益并埋下权益隐患。

社保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常理度之,哪个劳动者不希望自己多一份劳动保障,哪个劳动者会主动自愿放弃社保权益呢?

所以,一些劳动者以声明、承诺书等方式“自愿放弃社保”的情况,实际上大多是“被自愿”。这种表面上的“自愿”,往往是“人在屋檐下”的一种无奈选择,是受了一些用人单位强势地位的影响,甚至是受其胁迫或误导。

退一步讲,即便有的劳动者确实想放弃社保,社保权利义务的强制附随性,也不因其个人意志而剥离。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一种刚性权益或待遇,对用人单位而言则是一种刚性的保障责任。

这种法定性、必然性、强制性特征决定了,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哪怕这种劳动关系只有一天,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就产生了。无论是劳动者想放弃,还是用人单位想放弃,都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社保权益私相“约定”,或者劳动者单方放弃社保权益,均是无效行为。

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规避责任、降低用工成本等目的,利用优势地位要求或引导一些劳动者在相关“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声明上签字。但是,这种侵权操作属于自欺欺人的“小聪明”,很可能会落得一个“聪明反被聪明误”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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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图/IC photo

因为,一些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并不会实质削减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一些用人单位还会因此加重责任,付出更大的代价,承担更高的风险。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也明确,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显然,发生相关劳动争议后,这些用人单位的责任不仅逃不掉,反而会增加。

作为一种隐蔽的劳动侵权行为,“自愿放弃社保”现象应引起各方关注、警惕,并加以防范。事实上,人社部就曾对此多次发出警告,明确如有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将向其用人单位追责。

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一些劳动者尤其需要清楚“自愿放弃社保”的违法侵权属性,该拒签的拒签,该举报的举报,该维权的维权。

当然,抵制或整治这种劳动侵权行为,不能光依赖劳动者,一些劳动维权责任单位更须履职到位,有所作为。

如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行为以及劳动者涉及社保权益“决定”的把关、监督,给劳动者出主意、撑腰,发现问题,与用人单位交涉,要求用人单位改正。

劳动监察部门也需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增强一些劳动者和一些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检查摸排劳动侵权线索,用行政手段倒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严格履行社保责任。劳动仲裁机构、法院则应依法支持一些劳动者的维权诉求,为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守住法律防线。

作者 | 李英锋(律师)

编辑 | 李潇潇

校对 |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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