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高温津贴”年年停留在“文件中”

高温酷暑季节即将来临,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的高温作业劳动者保护工作,有效防控中暑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高温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劳动权益,全国总工会近日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对职工防暑降温工作进行部署。(6月9日《珠海特区报》)

近年来,每到炎炎夏季来临之时,各地各级工会组织就会下发有关发放“高温津贴”的文件,这既是对相关用人单位的一个提醒,又是对广大职工高度关怀的一种体现。

根据2012年人社部等四部门联合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领取高温补贴的条件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可见,白纸黑字,发放“高温津贴”是有明文规定的。

但据了解,往年各地有不少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存在着随意“打折扣”的现象,有的发放几箱饮料代替“高温津贴”,有的发放几瓶防暑药品当作“高温津贴”,有的则以西瓜替代“高温津贴”。更有甚者,有的竟然干脆只字不提“高温津贴”。加之,一些职工生怕被炒“鱿鱼”而不敢向老板“开口”要高温津贴,只得作罢。凡此种种,致使职工的“高温津贴”成了“文件上”的津贴。

因此,笔者认为,要让“高温津贴”从“文件中”走出来,还需“监管发力”和“制度保障”双管齐下。一方面,监管要到位。工会作为职工的“娘家人”,应切实担负起监管的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作用,加强对一线职工高温作业、露天作业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存有“打折扣”或不及时发放“高温津贴”的,就要予以督促整改。另一方面,制度要保障。各级工会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落实“高温津贴”的发放,防止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充抵高温津贴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当然,职工还需主动维权。要进一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厂务公开等制度,畅通职工对防暑降温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渠道,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大胆举报,保障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维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笔者相信,只要监管发力,制度保障,职工维权,三方形成联动机制,就一定能让“高温津贴”不再总是停留于“文件中”,从而确保高温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一线职工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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