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虚假陈述?罚!

有人认为在法庭上说谎

无关紧要

那可就大错特错了

个别当事人在法庭上

为达非法目的作出虚假陈述

这样做非但难以“胜诉”

还有可能收到“罚单”

甚至构成犯罪

在法庭上虚假陈述?罚!

近日,邹城市人民法院对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张某处以5000元罚款,依法惩治虚假陈述行为。

案情简介

法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张某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一事实拒不如实陈述,且在二审阶段仍然坚称其没有退休金,该行为明显违背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的诚实守信这一重要原则,妨害正常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对此种不诚信行为依法予以制裁。综合考虑被罚款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给予张某处以5000元的罚款。

判后说法

人无诚而不言,人无信而不立。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民事诉讼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诚信诉讼要求诉讼参与人必须如实陈述客观事实,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诉讼活动中不得出现滥用诉权、虚假陈述、隐瞒证据、虚假诉讼、诉讼欺诈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有违诚信诉讼,而且干扰了案件正常审理,导致当事人矛盾激化,严重扰乱正常诉讼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应受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来源:邹城市人民法院

【来源: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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