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工作方案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记者从市政府网站获悉,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我市印发了《大连市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工作方案》(大政办〔2022〕16号)。

我市出台工作方案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工作方案明确了我市医疗救助享受人员范围为参加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与我市原医疗救助政策覆盖的人群相比,扩大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增加了参加职工医保的上述群体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明确参保资助标准。工作方案明确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分类资助标准。与我市原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标准相比,除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资助比例由50%提高至60%外,其他人员暂时没有变化。

调整大病保险倾斜保障政策。工作方案规定,自2023年1月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的大病保险支付比例由70%提高到75%。与原政策相比,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水平有所提高,但倾斜支付范围未包括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此类人员将不再享受大病保险的倾斜支付政策。

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工作方案明确,医疗救助分为基本救助和倾斜救助,由病种保障调整为费用保障模式。经基本救助和倾斜救助政策后,特困人员、孤儿、低保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医疗救助限额均由1万元或2万元(仅限患9类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体,下同)调整为基本救助限额2万元,倾斜救助不设上限;新增的因病致贫人员,基本救助限额2万元,倾斜救助限额2万元,共计4万元。特困人员、孤儿基本救助比例为70%,倾斜救助比例为85%,综合比例由原95%提高至95.5%,低保人员基本救助比例为70%,与原救助标准相同,增加了个人自付费用超过 2000元以上部分再救助70%的倾斜救助待遇;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基本救助增设了起付标准2000元,基本救助比例由70%下调至60%,增加了个人自付费用超过4000元以上部分再救助60%的倾斜救助待遇;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救助50%,对其经基本救助后个人自付超过10000元以上部分再救助50%。此外,增加了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等生活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在定点救助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经基本医保和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予以全额救助的待遇。增加了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自付的普通门诊和门诊“两病”医疗费用,按照50%予以救助的倾斜救助待遇。

完善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健全了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按照全省统一的预警标准,医保、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及时对符合规定的困难群众采取救助、帮扶措施,防止因病致贫返贫。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黄凤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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