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量刑畸轻案件

近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院抗诉的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不当,对被告人王某进行依法改判,促进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昌黎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量刑畸轻案件

2016年3月,被告人王某先后2次向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分别获得毒资500元、700元。2016年3月28日晚,唐山市人郭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让其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随后,被告人王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田某某,提出从被告人田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当晚,被告人田某某将毒品送至被告人王某家中后离开,随后被告人王某在自家门口被公安干警抓获,当场从王某携带的黑色布质背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73.91克。后又在被告人王某住宅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173.57克。经公安部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8.0%和77.0%。

昌黎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量刑畸轻案件

2018年9月28日,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昌黎检察院收到一审判决后,经认真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未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贩卖给刘某甲基苯丙胺,未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从田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是为了贩卖,从而错误认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性质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遂提出抗诉。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王某从田某某处购买毒品的真实目的是要贩卖给郭某,属于为贩卖而购买,且之前有贩卖毒品行为,遂改判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加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昌黎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量刑畸轻案件

近两年,昌黎县院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提高监督质量。本案的成功抗诉,充分展现了我院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编辑:暖暖

来源:昌黎检察

【来源:秦皇岛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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