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建设领域需这样规范

今年5月1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实施一周年

为增进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朋友对

《条例》的了解和掌握

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崇明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分三期推出专题普法宣传系列内容

第二期我们来了解一下

关于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方面的十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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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规范篇

1.问:建设单位需要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吗?

答:需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问:人工费用拨付周期的要求与其他工程进度款拨付周期的要求一样吗?

答:不一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由何单位开设?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4.问:什么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5.问:什么是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

6.问:可以先让农民工进场施工,日后再补订劳动合同和用工实名登记吗?

答:不可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7.问: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有何政策规定?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8.问:工程建设项目要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多少时间?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9.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明确了哪些责任?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四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10.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分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明确了哪些责任?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编辑:张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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