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钱

黑龙江省伊春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针对法院在退还案件受理费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后,法院全部采纳、立即整改并出台措施进行长效治理。这一监督工作经黑龙江省检察院推广,目前已在全省常态化开展。

今年5月,伊春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检察官在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法院公开的文书过程中发现,一些基层法院对诉讼费的负担表述为“此款(诉讼费用)同上述款项(欠款)一并执行”,该表述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对于判决胜诉方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予以退还”的规定不符,法院存在违法行为。

通过进一步深入调查,检察官发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同样存在未依法退还案件受理费的情况,导致一些当事人虽然胜诉了,但因执行不了,最终连预交的诉讼费都拿不回来,正所谓“赢了官司输了钱”。

针对上述情况,伊春市检察院及时制定发布了“未依法退还案件受理费”专项监督工作方案,通过以上率下的方式在基层检察院全面开展。根据监督方案,伊春市检察院成立了由主管副检察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上下联动一体化作战。民事行政检察干警分片负责,对办案存在困难的院予以督导推进,并及时推广基层院的好做法。

在取得一定成效后,伊春市检察院向黑龙江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进行了专题汇报,通过省院的指导,澄清了监督中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明确了监督的法律依据。黑龙江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继明对此项工作作出指示:“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踏踏实实办好案件,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经过深入探索,伊春市两级检察院在工作中创造出适应大数据时代的检察监督模式,即改变原有的通过调取卷宗“普查”的监督方式,根据违法情形的特点研究出查询的关键字,在裁判文书网用关键字查询发现监督线索。经过核实和固定证据,线索成案率达97%以上。

为达到长效治理的目的,伊春市检察院会同伊春市中级法院,就如何依法退还案件受理费问题召开座谈会。双方在会上达成共识,共同推进问题的解决。经过协商沟通,伊春市中级法院回函同意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并表示将严格按照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在检察监督后新制发的全省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办法,做好退还案件受理费工作。

据了解,在今年7月举行的黑龙江省民事和行政检察工作推进会上,伊春市检察院的相关经验做法在全省得到推广。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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