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艳东: 数据确权,需要中国法律方案

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近日表示,目前,各国法律似乎还没有准确界定数据财产权益的归属,大型科技公司实际上拥有数据的控制权。需要尽快明确各方数据权益,依法保护各交易主体利益。郭树清恰好点中了当前数字经济的命门:权属未定,产业迷茫。

法律制度创新,是产业革命的催化剂。今天,全球都在探索数据权属问题,中国面临重大的历史机遇,有机会持续引领数字经济的发展。这几年,中央一直在为数字经济发展创造制度动力,我国已明确将数据列为与劳动、资本、技术并列的生产要素。发挥数据价值的核心作用,是通过法律确定数据权属,调动用户、企业、政府对数字经济的热情,让用户积极参与数据收集,让企业大胆合理使用数据,让政府充分开放公共数据。在确定数据权属的征途上,需本着“共享互利”的理念,让市场主体用最少的制度成本,使用最多的数据资源。

第一,确立数据权属不是简单地分家析产,确立数据到底归谁所有,而是让数据的收集过程更容易,流通速度更快。数据有两大特点:一是价值随着体量而倍增,单个女性的购物记录,没有交易价值,但上亿女性的购物选择,就能够为服装行业提供生产指南,降低压货率。如果分析所有消费者的购物记录,甚至可以部分实现“按需生产”,最大程度地降低沉没成本。二是价值随着使用频率而增加,汽车等财物的价值越用越少,但数据的价值越用越大,把交通数据用到酒店行业,就能够提高房间的预订率,再把酒店预订数据反哺交通行业,又可以增加网约车司机的收入。

数据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确定数据权属时,不能采用类似于房产那样的绝对权利理念,而应柔性赋权、减少数据交易壁垒。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采用了类似于所有权的强保护理念,确立个人信息自决权(如遗忘权、可携带权),为数据流动设置了极高的制度门槛。严格的绝对权属性导致欧盟的数字经济整体落后于中美。为此,欧盟又计划推出《数字服务法案》《数字市场法案》等,扩大数据的共享及流动。未来立法,不应一味强调数据的归属权,而应让更多主体有数据的共享权。

第二,确定数据权属的重点,是让价值创造者获得数据权益。数据本身不产生价值,数据加工和分析才产生价值。静态数据无法用于生产,在工业时代,超市、银行记录了大量用户的消费、金融数据,但没有转化为生产力。数据成为生产要素,得益于互联网公司对数据的清洗和分析。有了数据服务的支持,电商的物流也比传统邮政更加高效和便宜,电子支付的效率也大大高于银行卡。

让创造价值者享有权益,是基本的经济原理。互联网企业运用算力对数据清洗、分析,让原始数据产生了价值,也应当享有数据权益。近年来有关保护个人信息的呼声很高,这当然需要立法者关注。同时企业数据权益也需要保护,一些企业在收集、使用数据时如履薄冰,部分使用爬虫软件的企业甚至面临刑事风险,限制了数据产业的发展。互联网企业只有在合法范围内放心地利用数据,开发更快捷的数据产品,才可推动数字经济的持续发展。

第三,确定数据权属的目的,是让人民享受美好生活。一切发展的目的都是满足人民的需要。为了社会利益,公民需要适度让渡个人信息。同时,我们需要警惕以大数据之名,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侵犯公民隐私。在数字化生活时代,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包括数据人格权。防疫部门为了控制疫情可以使用个人的行踪轨迹,但应当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能公开其姓名、单位以防止网络暴力。同样,在金融、机场等需要严格风控的特殊领域之外,人脸识别并非必经程序,商家应当赋予消费者选择权,而不能强制刷脸。我国正在制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新法料将建立严格的脱敏机制,让市场主体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做到“可用不可见”——个人身份不可识别,并严厉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没有制度加持,再先进的技术也是过眼云烟。确立数据权属,是激发产业发展的制度动力。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出于安全考虑,着眼于保护个人信息、维护数据安全,较少以发展的眼光寻求扩大数据流通、释放数字资源。在中央肯定数据的生产要素属性之后,法律需及时跟进,在做好保护个人信息的底线工作之后,建立鼓励数据流动的权属制度,从工业时代的财物独占制转向数字时代的数据共享制,让创造数据价值的企业获得制度性权益,进而为全球数据市场提供中国法律方案。(作者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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