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重金培养的医生要跳槽,医院索赔87万元

花重金培养本院一位医生进修、读博,然而医生“镀金”回来却表示要跳槽……医院将该医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追究其违约责任。经余姚市法院一审、宁波市中级法院二审,近日,此案落槌,法院认定医生违背诚信原则,判决全额赔偿,支付院方80余万元。

2008年9月,林某(化姓)入职余姚某医院,成为一名急诊医生,双方签订聘用合同。2011年6月,医院选派林某去美国进修学习,学习时间为两年。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林某进修结束后必须按时返院,并在该院工作服务10年以上;回院工作不满10年的,资助款需根据实际工作年限按比例退回,且林某需支付院方每年1万元的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此后,林某赴美进修,期间共收到医院支付的培训费、差旅费、工资等32.9万元。

2013年8月,林某结束进修学习,返回医院服务。工作两年多后,林某又向院方申请攻读全日制急诊医学博士研究生,医院非常支持,配合林某办理了解除聘用关系手续。为此,双方还签订了《攻读博士研究生双向协议》,协议中约定,学习期间,林某虽解除了与医院的聘用关系,但院方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林某博士毕业后须履行承诺回到医院工作,若违反此承诺,林某须给予院方读博期间补助标准2倍的赔偿金;林某博士毕业后须在医院服务不少于10年,不足服务年限的,根据实际工作年限按比例支付赔偿金。2015年9月起,林某前往高校就读,期间医院先后向林某支付经济补助总计24.4万元。

2019年3月,林某学成归来,医院却收到了林某的书面告知书,说自己将入职其他医院。2021年4月,医院起诉林某,要求其赔偿损失及违约金总计87万元。

对此,被告林某辩称,赴美进修期间,医院为自己出的是生活费及来回机票等交通费用,并非培训费,且协议约定的10年服务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所谓的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也没有依据;读博期间,自己仍在医院工作,参与了大量的论文撰写、课题研究等,为医院作出了巨大贡献。

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两份协议书中约定10年服务期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告均应按约履行。根据第一份协议书,原告主张的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合理合法,根据被告实际服务期限26个月,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培训费用、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等33.6万元;根据第二份协议书,被告博士毕业后从未在原告处工作,被告应退还该笔经济补助24.4万元,同时,被告未按约返回原告处工作,显属违约,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全额赔偿原告24.4万元。

余姚法院认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培训费、经济补助,支付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赔偿金等总计82.4万元。林某不服,提出上诉。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如今,企事业单位越来越重视人才培养。选派优秀人才进行培训进修并约定服务期,是常见的人才培养方式之一,在培养期间,单位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经济成本。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被告在原告的支持和资助下,得到了高素质教育,本应爱岗敬业,却未能遵循诚信之基本要求,拒绝回原单位履行服务期。法院全额支持了违约金的数额,明确对被告的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不仅可以让企事业单位中存在与被告相似情况的员工引以为戒,更是弘扬了诚信、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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