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野赛警示录:全方位做好风险评估

对话人

中国政法大学应急管理法律与政策研究基地主任 林鸿潮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王宏伟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 孟强

《法治日报》记者 赵丽

□ 对话

事前事中事后综合判断

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记者:极端天气出现不可控,但高风险运动项目管理监督不能失控。作为专业程度要求极高的极限运动赛事,这场比赛各项组织工作是否达标,必要的安全保障是否到位?赛事举办地,地形复杂、海拔较高、天气变化多端,仅靠简单气温、风力预报是否足够?是否有山区赛道天气变化的即时通报和研判、预警机制?比赛中途出现恶劣天气后,能否及时叫停比赛,让后续损失程度最大可能降低?这些都是人们的追问。

王宏伟:这次事件是极限运动加上极端天气。极限运动本身就有风险,是对人体的挑战,所以应急预案中应该有保障性的内容,比如针对由于突发极端天气造成的,运动员身体本身会出现哪些问题,来做相关预案。

极端天气是小概率的灾害,事先很难精准预报,随机性比较强,所以主办方除了即时收听天气预报,还可以做的是加强对运动员身体外在因素的应对预案,比如强风、暴雪、冰雹、雷电,充分考虑到面对这些天气,运动员长时间运动后身体会出现哪些情况,必须把运动员自身的因素和外部因素二者结合起来考量。

林鸿潮:体育赛事中的应急预案在安全管理中会划入大型群众性活动,专门有相关行政法规,主要是针对两类情况:一类是暴力冲突型的;一类是其他的安全事故,其中就包括极端天气、临时搭建的设施和场所安全等。

组织者要做好两个工作:一是风险评估,要去评估活动中最有可能发生和最需要防范的突发事件有哪些;二是能力调查,去调查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的应急能力,能调动的应急资源是否有短板,如果存在短板就需要做相应的预案。

孟强:体育赛事中无论是承办赛事的场馆还是赛事的组织者,都涉及民法典所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体育赛事的承办方、组织方需要意识到自己身上的责任,因为安全保障义务履行得不好,很可能就会造成活动参与人员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甚至发生类似本次越野赛大量人员伤亡的惨痛事件。

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来作出判断。事前要做好准备,例如提供合适的场地、有资质的工作人员、充分的物质保障等,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对活动的全部环节做好充分的准备,还要对一些发生概率较小但具有危险性的情况做好应对预案。

所谓的“预案”,就是在事前阶段,组织者应当有一套比较完备的方案,用于应对各种突发情况;事中要维持秩序,确保活动顺利展开,进行相关信息的通知管理工作;事后进行活动收尾善后工作,尤其在发生人身损害时要及时展开救治。事前阶段的预案越详备,组织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也就越高,对于各种突发状况的应对也会更加有效,也就能够更好地保障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一个好的预案甚至可以把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都涵盖,知道出现什么情况该怎么应对。部分举办体育赛事的民间组织,在做预案方面还不太成熟,所以要让组织者逐渐培养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逐渐完善预案,必要时可以请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去设计预案。活动方的主管机关、监督机关也应该提前检查、督促相关预案的完善和可执行情况。

根据轻重缓急做好排序

全面完善应急处置方案

记者:第四届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开跑的前一晚,5月21日22时16分,景泰县气象台就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县大部分地方平均风力将达5至6级,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扬沙或浮尘天气,请注意防范”,预警在5月22日20时18分才解除。这样是不是可以推断,有关组织者没有在赛前制定一套完善的极端天气突发应急处置方案?

王宏伟:赛前应该进行全方位的风险评估,比如往年这一地区的天气状况,可以和气象局相关部门a索取,和应急局多沟通交流,在应急局的指导下,可以制定专业的应急预案。

林鸿潮:这个预案是否存在问题,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无法判断。如果说这个极端天气的风险是可以被识别出来的,那这个预案没有考虑到极端天气就说明预案是不够完善的。但如果说纯粹是意外事故,这种地形不应该发生这样的极端天气,以前也从未发生过,那就不属于预案的缺陷。

记者:一套完善的极端天气突发应急处置方案应该是什么样的?

王宏伟:极端天气曾经是小概率事件,但由于气候变化,概率逐渐有所增加。比如,今年五一期间,武汉、苏州等地都出现极端天气。近年来,极端天气常发多发易发,所以主办方一定要结合各方面因素做风险评估。另外,主办方还需要根据风险评估来确定应急物资和保障措施。制定预案之后,应该不时地进行演练,检验自身能力是否可以起到救援的效果。

孟强:一套完备完善的极端天气突发处置预案,应该按照轻重缓急、发生的概率来做一个排序。预案的设置是有层次的,但不代表这种发生概率小的情况就不需要考虑了。

记者:这种赛事应该提前做怎样的安全风险评估?

王宏伟:从专业层面来讲,包括三个要素——致灾因子的要素、脆弱性的要素、暴露性的要素。致灾因子就是,有哪些因素会对运动员的生命造成影响。脆弱性要素,指的是运动员身体对不利因素的承受能力。暴露性要素则是,致灾因子和运动员之间的关系。

倘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则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记者:现代社会中,竞技比赛、自助游、极限运动等活动的风险大量存在。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了“自甘风险”规则。什么是“自甘风险”、马拉松越野赛是否属于“自甘风险”的文体活动?

林鸿潮:“自甘风险”的前提是这种风险是作为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能够正常预见的。

比如跑马拉松,可能会预见体能透支等风险,但这种极端天气的情况是参与者无法预见的,所以不应该认为其属于“自甘风险”。

记者:在这起“因局部天气突变发生的公共安全事件”中,赛事组织者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孟强:安全保障义务者的责任,并不是说要对所有的损害后果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只是在没有尽到的那一部分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去承担责任。比如,本次事故所遭遇的天气,如果确实被有关机关认定为罕见极端天气,那么组织者也难以预见和避免。在这个事件中,造成损害后果的是极端天气,我们需要考虑在这样一个损害过程中,组织者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进而来确定组织者的责任大小。

那么,还是可以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来分析组织者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目前看来,至少组织者的事前准备工作是不充分的,没有对选手采取防寒措施作出必要的要求,在路线规划、补给品提供方面也存在一些缺陷,对遭遇急剧降温天气的应对措施也缺乏有效预案,这就导致一旦事故发生,后果非常严重。因为事先没有预料,所以未能及时对选手提供防寒、取暖、补充体力等方面的物质和人员保障。等救援人员上山救援时,往往已经造成较多人员受伤甚至死亡的后果。

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不能够简单地说极端天气属于不可抗力,故而组织者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极端天气本来也是组织者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预案应当涉及,事中也应当及时处理。

安全保障义务人需要在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范围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组织者承担责任的大小,要看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造成的后果、过错的大小等。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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