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社会需要全方位保障

如果说无障碍环境的建设进度,体现着城市的文明程度,那么如何完善无障碍环境的细节,则检验着城市管理的精细化程度

□ 赵志疆

因人行道无障碍设施破损,导致残疾人士摔落死亡;残疾人长期无法享受免费乘坐公交车的优惠政策;大型商场内缺少无障碍环境设施引导标识;景点、核酸检测点有拒收现金等违法行为……5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举办“有爱无碍,检察公益诉讼助推无障碍环境建设”新闻发布会,发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5月16日是第三十一次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巩固残疾人脱贫成果,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最高检在助残日前夕发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既是对推动无障碍社会的全面总结,也是送给广大残障人士的“定心丸”——以检察公益诉讼为载体,残障人士的各项权利将更有保障,生活质量也会因此得到提高。

统计数据显示,国内残障人士总数超过8500万人,占人口总数比例超过6%,视力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均有大量人群,但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却很少看到残障人士的身影。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无障碍设施的缺乏,把不少残障人士堵在了家里。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残联发布的“2017年百城无障碍设施调查体验报告”显示:我国无障碍设施整体普及率仅为40.6%。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残障人士来说,简单的日常出行,往往具有不可预知的风险与挑战:一个不起眼的台阶、莫名被占用的盲道,都会成为残障人士难以逾越的“天堑”。如果说无障碍环境的建设进度,体现着城市的文明程度,那么如何完善无障碍环境的细节,则检验着城市管理的精细化程度。

毋庸讳言,当前我国无障碍设施整体普及率仍有待提高,无障碍设施被占用、维护不到位、设计不科学等问题,更是给残障人士出行平添了障碍。我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盲人享有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虽然《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将主路铺设盲道作为强制性条款,但在某些城市,障碍重重的盲道实际上徒具装饰意义。

对于残障人士来说,行路难不仅体现在盲道上,同时也体现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盲人持有效证件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但在现实中,一些地方的公共交通工具并未向残障人士提供便利和优惠。究其原因,一些公共交通工具缺乏必备的无障碍设施,还有一些地区缺少必要的财政补贴政策。

残障人士行路难,进门更难。一般而言,大型商场和购物中心内,人员更为密集,出行环境也更加复杂,对于残障人士来说,无障碍环境设施和引导标识就显得尤为重要。但从现实情况看,不少商场和购物中心令残障人士叫苦不迭:有些商场虽然有无障碍环境设施,但缺乏清晰引导和日常维护,以至于沦为摆设,或被健全人占用;更有甚者,根本就没有无障碍环境设施。

无障碍环境不仅体现在现实生活里,同时也体现在网络空间中,而这也是残障人士的另一痛点。从网络订票、网上预约到移动支付,每一种新兴网络技术的应用,都在改变公共生活的同时,放大着残障人士的身体缺陷和技术障碍。无论移动互联网技术如何发展更新,都应该为传统消费留下一席之地,因为那关乎残障人士和老年群体的正当权益,这也是人人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题中之义。

表面上看,残障人士普遍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是因缺乏无障碍设施而起,更深一层探究,则是因为残障人士缺少维护权益的有效途径——作为残障人士的“娘家”,残联虽然负有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但并没有执法权。残疾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和使用情况,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城市的情怀与温度。打造“有爱无碍”的无障碍社会,不仅需要硬件建设的持续发力,而且需要司法介入的保驾护航。

对于残障人士遭遇的种种困难和不便,最高检会同残联发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颇具现实意义,由此探索出了一条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残障人士权益的新路:由残联搜集整理线索,检察机关及时介入调查,以公益诉讼的形式推动残障人士维权,这样不仅可以解决残障人士遭遇的实际困难,而且能够以案说法普及相关法律常识,最大限度消除横亘于残障人士面前的各种有形无形障碍。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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