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了八两白酒
没有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
关键是还敢闯红灯!
各位看官,别说您不信,小编也不敢信!
但还真就有这样的“狠人”
……
7月13日上午,
石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
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
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这是自3月28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公安厅
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来,
石门法院判处的第11个“醉驾”实刑!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9日,被告人陈某在贺某家中吃饭,席间喝了约二两白酒,随后,又到同村的刘某家中吃饭,席间又喝了约六两白酒。饭后,陈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在经过一交叉路口时,陈某闯红灯与他人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检测,陈某血样中酒精浓度达209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且经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结合被告人陈某具体的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法 官 寄 语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中明确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适用缓刑
1
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
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
4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药品的;
5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6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7
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但是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8
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9
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10
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1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12
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
道路千千万,
安全金不换;
醉驾使不得,
违法要负责!
文字/皮曼婷 詹佳
编辑/皮曼婷
初审/胡 晓
审核/晏耀如
【来源:石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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