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

本报讯(记者 李泽伟)《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等应当建设无障碍设施,本市逐步建立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公交导乘系统,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等。

在无障碍公共交通方面,《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共汽车和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应当设置扶手、轮椅专席、坡板等无障碍设施,安装字幕、语音报站装置和供视力障碍者识别的车辆导盲系统,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应当配备无障碍车厢。此外,城市轨道交通的车站应设置宽通道检票机、无障碍厕所,公共区站台到站厅、站厅到地面应设置无障碍电梯。

此外,《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提出,视力残疾人携带符合条件的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使用公共交通和其他公共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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