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病逝前自书遗嘱遭质疑 继母与继子对簿公堂

父亲因病逝世后,继母质疑医嘱真实性,财产无法分割双方对簿公堂。到底这份自书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由于被告无法提供遗嘱造假的证据,最终认定了遗嘱的合法有效性,逝者子女享有房屋一半的继承权。

【事件】 父亲病逝留下遗书,继母质疑造假

王申(化名)与前妻育有一双子女,夫妻俩在30年前因性格不合而离异后,王申与现任妻子刘玲(化名)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8年12月9日,年逾八旬的王申因为疾病缠身,立下遗嘱将名下长沙市岳麓区的一套房产留给儿子王一(化名)和女儿王小妹(化名),并在遗嘱上明确“本人在立遗嘱时,头脑清醒,表示本人百年后属于本人一半的房产归属于子女王一、王小妹所有”等内容。

2019年3月22日,王申因病去世,儿女希望按照父亲的遗嘱继承遗产,即通过现金补偿或是拍卖的方式分割这套房产,却遭到了继母刘玲的反对。刘玲表示,自己一直与王申住在涉案房屋内,王一是通过欺骗手段拿到房产证的,亡夫王申立遗嘱时年事已高,患有多种疾病,头脑不清楚,故对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存疑。

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只得对簿公堂。王一将继母刘玲起诉至岳麓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父亲王申于2018年12月9日自书的遗嘱合法有效,并依照遗嘱获得所涉房屋的相应份额。而女儿王小妹作为第三人,表示继母刘玲已80高龄,建议在老人百年后再对房产进行分割。

【法院】 被告无证据证明该份自书遗嘱造假

法院审理认为,被继承人王申的自书遗嘱由其亲笔书写,并注明年月日,形式要件完备,系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无证据证明遗嘱造假,应当按照被继承人王申的遗嘱处分其个人遗产。

涉案房产虽登记在王申名下,但系王申与刘玲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对涉案房屋为共同共有,王申与被告刘玲对涉案房屋各占50%份额。王申立下遗嘱指定由其子女继承,故法院对原告王一、第三人王小妹按照遗嘱继承涉案房产的25%份额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据法规,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刘玲与第三人王小妹按照遗嘱继承占涉案房屋75%的份额,王小妹主张“待继母百年之后再分割财产”的意见应当尊重。

综上,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申自书遗嘱合法有效,王一与王小妹各继承涉案房屋的25%份额,财产分割待被告刘玲百年之后再进行。

律师说法

符合这些要求,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提及遗嘱的效力,依据《民法典》,公证遗嘱不再优先,而是以最后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在临终前立下最后一份遗嘱,起效力的就是这最后一份。”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按照法规,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那么,写一份遗嘱具体要包含哪些内容呢?要符合什么要求呢?李健介绍,立遗嘱时,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合规,其中的内容必须是真实意愿。在写遗嘱时,要写清楚立遗嘱人基本情况。其次,生效条件也必须写清楚。写明房产权属情况及涉及财产的具体情况,此外,还要把分配方式表述清楚。为防止自书遗嘱无效或有瑕疵,最好找专业人士进行指导。应综合考虑家族关系,子女情况,税收,遗产来源等问题,尤其是对于遗产的所有权问题,一定要追根溯源,避免遗嘱内容的无效。

李健提醒,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同时,遗嘱还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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