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卖假,他的“投机”行为受到法律严惩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刘一诺 通讯员 袁菁

近日,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东某电气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宣判,该公司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罚金10万元;张某某因犯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00年10月,山东某电气公司在本市天桥区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2016年1月,该公司中标某建设公司在济南市历城区某片区安置地块的配电箱采购项目。同年8月,双方签订《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合同约定“德力西”品牌断路器为唯一指定品牌。而张某某为节省采购成本,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方面通过网络从他人处购买假冒印有“德力西”商标的断路器;另一方面从其他公司购买无商标的断路器让他人移印加工上“德力西”商标,并以此供货,其销售金额共计17万余元。

案发后张某某狡辩道:“检察官,不信你去市场上看看,我敢说好多人都像我一样提供了贴牌的产品,但我们也会检测的啊,都没有问题后才会提供给客户公司,怎么我就犯法了呢!”

对此,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周剑表示,知识产权是产权人智慧与勤劳的结晶,是产权人勇于创新、谋求更好发展的科技支撑,理应受到法律和社会的尊重,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企业及个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周剑还提到,“在办案的同时,我们发现被害单位在知识产权企业保护方面存在漏洞,我们又向该单位依法送达了检察建议,提出了一系列建议措施,后被害单位全部采纳并积极进行了整改。”

“近年以来,天桥区检察院非常重视对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领域刑事犯罪活动、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积极响应试点工作,主动告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保障权利人参与感以及普法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天桥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贾富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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