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有新规 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实现质押债权

  新华社上海3月8日电(上海证券报 记者王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近日印发,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意见》明确了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的方案,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实现质押债权。

  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称,《意见》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实现质押债权,不仅有利于质权人及时实现债权,而且在质权人实现质押债权解除质押后,也能为后续人民法院执行已解除质押股票提供便利条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意见》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超标的额冻结股票的问题;二是质权人面临司法冻结,质权难以到位的风险。此次《意见》对于保护质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利,维护资本市场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小标题)坚持比例原则 避免过度执行

  《意见》针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质押股票超标的额冻结、被冻结股票披露信息不完整以及质权人无法自行变价等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解决方案。《意见》规定,对于已被标记的质押股票,人民法院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实现质押债权。与此同时,质权人也应当在人民法院监督下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变价。

  同时,《意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坚持比例原则,避免过度执行。刘俊海认为,坚持比例原则意味着执行法院冻结股票的价值要尽量与债权债务的金额保持匹配,不能显著失衡。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持股较大的股东(5%以上)所持股份被冻结属于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重大信息,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相关股票冻结后必须及时披露,如果超标的额冻结幅度过大,投资者会产生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可能发生改变的推测,对于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和二级市场股价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许峰认为,此次《意见》对于过度超额冻结保全作出限制,对于上市公司实现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具有重要意义,本质上也可实现依法公正保障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小标题)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影响

  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称,之所以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实现质押债权,一方面,因为上市公司股价不断波动,法院将其冻结后,若质权人不能按照协议自行变价,不仅损害其合法权益,而且也会因错失变价良机而最终损害债务人和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上市公司股票一般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交易,有公开的交易价格,在人民法院监督下由质权人自行变卖股票,一般也不会存在恶意串通低价转移财产损害案件债权人权益的问题。

  《意见》的主要目的是,在不损害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使已冻结质押股票的变价方式尽可能回归市场化运行规则上来,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质押股票市场产生的影响。

  (小标题)对自行变价有异议可寻求司法救济

  刘俊海表示,《意见》也体现出较强的可操作性,比如案件的债权人、债务人对法院准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行为有异议也可以寻求司法救济,避免质权人的任性而为。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据此,债权人、债务人对人民法院准许质权人自行变价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异议。其次,在人民法院向质权人发放变价款时,债权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司法解释关于案款分配方案异议和异议之诉的程序进行处理。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各地法院在具体适用《意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债权人、债务人救济权利,依法公正保障当事人、质权人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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