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进“17+1合作”的政策建议

推进“17+1合作”,要进一步完善政策,从三个方面下力气。

(一)落脚于省市级的合作,发挥好专业性合作平台的作用

基于前述“17+1合作”政策强调自愿的原则和特点,以及“17+1合作”中东欧国家与中国规模不对等的实际国情,要发挥“17+1合作”机制的作用,就需要沉到下层,以省、市为合作单位,充分利用旅游、文化、农业、林业、智库等平台,务实地从小到大,逐项使合作成果落地。

(二)国家宏观上要加强协调引导,避免国内各省、市在“17+1合作”中的无序竞争

据不完全统计,到2020年初为止,在“17+1合作”机制下,已经设立了37个专业性协调机制或平台。这一方面是“17+1合作”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依托,另一方面,随着各种协调机制或平台的增多,这些机制和平台内部互相矛盾和自我争资源的问题也日益突出,造成了一定的内耗和对外的不良形象。因此,政府要对各协调机制和平台加强管理和引导,避免无序竞争,出台管理办法,努力激发各个平台的活力,强调落地成果的务实性和合作沟通的实效。

(三)重视发挥企业在“17+1合作”中的作用,坚持让市场规律主导合作与发展

“17+1合作”要避免当前“百年未遇之大变局”所引起的美国和欧盟对中国的不利影响,就要重视发挥企业的作用,用市场规律与中东欧国家的企业合作,通过遵循市场规则的经贸合作,避开意识形态之争。鼓励中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中小型企业抱团到中东欧国家投资兴业。中国应该出台政策,全力支持企业遵守欧盟规则,积极与第三方合作,发挥民间沟通渠道的作用,带着务实合作的项目走出去。

(摘自: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周忠高主编的《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第六章,本文作者:山东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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