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将于8月30日至9月2日召开

本文转自【央视新闻客户端】;

今天(26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拟审议的法律草案的主要情况。

记者会介绍,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2次委员长会议的初步安排,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将于8月30日至9月2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将审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反间谍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的议案。其中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的法律案有3件:一、关于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三次审议稿)。二、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三、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发言人介绍了此次拟做修改的主要内容。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将于8月30日至9月2日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 杨合庆:一是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增加了“被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被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约谈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二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这些体系的内容中增加农产品储存、运输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三是规范有关部门的履职行为,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四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的内容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全面禁食野生动物 细化保护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将迎来第二次审议。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

一是细化野生动物保护制度措施。包括:完善保护名录调整机制、扩大应急救助野生动物的范围、发挥社会组织在野生动物收容救助中的积极作用;明确将野生动物保护重要栖息地纳入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进行保护;增加违法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

二是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相衔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将于8月30日至9月2日召开

三是健全野生动物致害防控机制。包括:要求地方政府采取种群调控、建设隔离防护设施等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将中央财政对野生动物致害的预防控制及致害补偿的经费补助范围,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明确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增加防止野生动物逃逸和伤人的规定;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

四是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管理,对人工繁育“三有”动物实行备案管理。同时明确应当区分情况,将相关国际公约名录中的野生动物,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而不是都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坚持问题导向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

近年来野猪伤人、动物园中动物逃脱、买卖鹦鹉等问题频繁出现,此次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对此类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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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 杨合庆:这次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坚持问题导向,对近年来社会关注的有关问题都作了回应。比如对于野猪伤人、毁坏庄稼等问题,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种群调控、建立防护设施等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将野猪等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致害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对于动物园中的动物逃脱问题,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野生动物伤人和逃逸。因野生动物伤人和逃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大家还比较关注随意放生野生动物的问题,这次草案二次审议稿在2015年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专门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要求,要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来制定野生动物放生的具体管理办法。对于大家关注的买卖鹦鹉的问题,实际上它是一个外来物种如何进行更好管理的问题。这次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将相关国际公约名录中的野生动物,按照本法有关规定来进行管理,而不是按照修法之前的都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这也是这次修法作出的一个重大的调整。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拟记入信用记录

即将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还将审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三次审议稿,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表示,此前,草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共有12390位公众提出了28406条意见,这些主要意见和建议都在草案三次审议稿中予以了吸收和体现。草案拟作主要修改的内容有五个方面。

一是在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增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规定,增加公安机关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能力建设的规定。

二是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的惩戒力度。包括:增加规定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尚不构成犯罪人员的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电信网络诈骗分子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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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加强宣传教育防范。包括:增加规定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的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要求有关行业企业对本领域新出现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及时向用户作出提醒;规定公众举报电信网络诈骗的奖励制度。

四是完善涉诈异常情形处置的申诉制度,增加规定有关方面应当将处置原因、救济渠道等告知被处置的对象,并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申诉渠道。

五是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台央视记者 武兵 周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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