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存违法行影响公正审判 检察机关应向同级法院提检察建议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刘璐 北京报道

7月26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规则》已完善对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标准和程序,强化对确有错误裁判结果的监督力度。同时,还完善了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程序,增强两项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

据了解,《规则》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虚假民事调解书应当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明确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或者检察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的再审情形。明确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将案件交下一级法院再审,下一级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再审裁判仍有明显错误的,原提出抗诉的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再次提出抗诉。

《规则》还明确了检察机关发现同级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法官法第46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根据司法实践中将执行权分为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的通行做法,明确检察机关对法院行使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存在违法、错误,以及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怠于履职等情形,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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