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儿童保护的强制报告制度

编者按 侵害儿童案件往往具有隐蔽性。未成年人遭到侵害并不自知或虽然知道但不敢、不愿报告。为尽早发现未成年人被侵害的线索,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要求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要发现侵害儿童行为都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本版特刊登文章,介绍相关法律制度,敬请关注。

报告主体

目前,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在世界多个国家推行。比较典型的有加拿大、瑞典、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南非、日本、以色列、韩国、沙特阿拉伯等国。报告制度将报告行为界定为一项法律义务,并规定由谁来承担这项义务,即报告主体。综合各国的情况看,报告主体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专业主体,一类为普遍主体。

专业主体。专业主体包括以下方面人员:1.医务工作者。包括医生、注册护士、登记护士、心理咨询师、心理医师或其他精神健康专业人士、儿童照料人士、药剂师等。2.教育工作者。包括学校教师、家庭教师以及其他学校工作人员。3.执法人员。包括警察、法医或验尸官、法律执行机构人士、牧师、神职人员以及调解员和仲裁员等。4.社会工作者。包括学校咨询顾问、儿童照顾机构工作人员、负有协调和监督居家服务的日托机构业主、为儿童家庭提供服务的公职人员等。5.影视从业人员。6.广告业者。

普遍主体。在南非,根据2007年《刑法修正案》《性侵害及相关事项法案》规定,所有在南非境内居住的人士,在发现儿童遭受性侵害时均负有向警察部门报告的义务,否则将承担刑事责任。在英国,任何人,不管与儿童之间是否存在监管关系,只要怀疑儿童正在被虐待,都可以向地方当局儿童服务机构或警察局报告;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设立了免费的电话服务专线,任何想举报虐待儿童事件的人(包括受虐待儿童本人)都可以拨打该热线电话。

报告内容

各国法律规定了强制报告的受理机关、报告渠道,并重点规定了报告的内容。

受理机关。一是向儿童服务机构和警察局报告。在英国,负责调查虐待儿童案件的法定机构是地方当局儿童服务机构和警察儿童保护小组。二是向弱势儿童保护部和警察局报告。新西兰司法部、教育部均要求学前从业人员若发现疑似虐待或忽视,且儿童处在危险状态时,必须立即联系警方。

报告内容。一是过去的、正在发生的、未来可能发生的虐待案件。澳大利亚的法律要求对过去或正在发生的虐待儿童行为进行报告,澳大利亚纽芬兰州立法规定,只要儿童所在家庭发生家庭暴力事件,即使没有对儿童造成危险或伤害,责任主体也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二是严重的虐待案件。澳大利亚一些州规定,儿童目睹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儿童行为,但要求仅在可能对儿童造成严重的生理或心理伤害时,才可作为强制报告的内容。加拿大《儿童与家庭服务法》关于强制报告事项则较为宽泛,除了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虐待四类儿童虐待事件外,2008年的修正案还将“儿童色情”事件也列在强制报告内容之中。

处置程序

在处理程序方面,综合一些国家的情况看,主要有六个程序。

筛选与启动调查。地方政府可以启动虐待儿童事件的调查。警察、健康专家、教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应当协助调查进行。一般是接到报告后72小时之内,但对于紧急情况,应当在2小时至24小时内启动调查。调查机构一般在30天至60天内完成调查。

服务与安置儿童。如果发现有虐待行为,但将儿童留在家中没有现实危险,就会让儿童和家庭成员继续共同生活。如果发现儿童面临侵害的现实危险,则会直接将儿童带离家庭送至紧急保护监管机构,并在带离之后的24小时或48小时内向少年法庭申请听证,获得保护儿童的授权。

处置和登记姓名。对于轻微的虐待和忽视行为,会与家庭签署协议以避免再次发生该类事件。对于严重的虐待行为,执法机构会接手调查甚至对侵害者提出刑事指控,侵害者可能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只要经证实存在虐待或忽视行为,侵害责任人的姓名和相关信息都会被儿童保护数据库登记。

申请保护令。如果儿童存在生命危险或即将受到重大伤害,地方当局社会服务机构或警察局应当行使法定权力并立即采取措施以保护儿童的安全,如有必要会将儿童从家里带走,地方当局社会服务机构或警察局也会向法院申请紧急保护令。

召开儿童保护会议。如果调查确定儿童正在受到或可能受到重大伤害,地方社会工作者及管理者会决定召集首次儿童保护会议。会议要通知家庭成员(如果合适的话,还包括儿童)及其支持者和辩护律师、与儿童和家庭密切联系的专业人员参加。

对涉嫌犯罪者提出控告。如果警察调查发现虐待案件涉嫌犯罪,就会将案件卷宗移交检察院。如果案件被裁定为有罪,会举行量刑听证。如果合适,起诉律师还可以向法院提出赔偿或发布保护未来儿童安全的命令等要求。

责任追究

在明确法律义务的前提下,未履行报告职责的知情主体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追究行政责任。南非法律规定,未能履行报告义务的职业群体将承担相应责任。以医护人员为例,《南非卫生专业委员会伦理规章》要求医护人员必须报告任何违反道德或违反法律的行为。《南非卫生法》规定,未履行报告责任者可给予罚款或暂停执业甚至取消执业资格的处分。

追究民事责任。美国有一部分州还规定了民事责任,如科罗拉多州规定,故意违反强制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艾奥瓦州规定,未能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追究刑事责任。加拿大《儿童与家庭服务法》规定,责任主体如果被法院裁定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即构成犯罪,相关组织的雇员和管理人员亦构成犯罪,均将被判处1000加元以下的罚款。澳大利亚各州法律规定,未能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将受到罚款处罚,处罚的额度从1000澳元至22000澳元不等,北领地州1999年《儿童与少年法》第159条规定,如果责任报告主体在工作(无论是否付酬)过程中怀疑儿童或少年遭受或正在遭到性虐待或者非意外的人身伤害,必须尽快报告儿童的姓名、所受侵害以及怀疑的理由,如果未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可处5000澳元的罚款或6个月的监禁。

报告者保护

为确保强制报告制度贯彻落实,且持续有效,各国制定了对报告者进行法律保护的制度。

保密。各国都规定可以匿名报告,且都明确规定禁止向侵害者透露报告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规定文件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根据澳大利亚昆士兰州1999年《儿童保护法》第186条规定,收到报告和掌握报告者身份的人员除非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不得向他人披露报告者的信息,否则将受到罚款处罚。

免责。南非2007年《儿童法》修正案规定,不得追究基于“善意和真诚”原则作出报告的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1998年《儿童和少年照顾和保护法》第29条规定,如果报告主体根据善意的原则向儿童保护机构负责人或其他有权保护儿童的人员履行报告义务,不得认定报告主体违反职业道德或职业行为准则,不得认定报告主体应承担诽谤责任,也不得认定为恶意诉讼或是图谋不轨行为。《美国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规定,各州的法律中必须设立报告免责条款,但这种免责不适用于恶意的或明知是虚假的报告行为。

禁止打击报复。加拿大《儿童与家庭服务法》关于保护报告主体条款则更为全面化,保护方式亦更为多元化。一方面,明文规定“除在司法程序过程中要求或允许的情况外,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或经报告者书面同意,任何人均不得披露报告者的身份;另一方面,明令禁止对报告者进行骚扰、降级、干扰等方式的报复。为提升对报告责任主体的保护力度,还设立了对报复报告主体严格惩戒的条款,即其单处或并处50000加元以下的罚款或两年以下的监禁。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鞠仁德)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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