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终于,国家出手了!
《指导意见》
对“碰瓷”违法犯罪予以明确界定!
“碰瓷”是群众对这一类社会丑恶现象约定俗成的用语,以往由于没有明确定义,造成法律界限不明确。
为解决这个问题,经调研后,在《指导意见》中对“碰瓷”进行了定义:
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这就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引。
此次《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分类予以明确,以统一司法标准和尺度。将“碰瓷”的常见情形分为两类:
一类是诈骗类。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
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即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指导意见》还提到,对于“碰瓷”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多次“碰瓷”特别是屡教不改者,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这既是罪刑相当原则的内在要求,也是要针对性预防“碰瓷”犯罪的职业化。
通过明确司法界定标准和法律适用的问题,以及公检法在处置类似案件上的程序,就是要降低“碰瓷”案件的维权门槛和司法处置门槛,彻底杜绝“不愿管”甚至是“不敢管”的消极执法倾向,从而有效压缩“碰瓷”者的侥幸心理和“钻空子”的空间。
此外,对于“碰瓷”违法行为,司法就是要展现出应有的能动性和担当,通过明确的司法制度和有力的执法实践,让“碰瓷”行为不再游离在法外,别再让个体与“碰瓷者”斗智斗勇。
责任编辑: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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