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生物5年年报假称无实控人 原实控人陆克平遭谴责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9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经查明,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环生物”,000518.SZ)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2014年2月21日,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共同持有四环生物股份达到5%。其后,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继续增持四环生物股份,截至2018年4月11日,合计持有四环生物股份39.42%。但期间,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未在合计持股达到5%及每增加5%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未在合计持股超过30%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以及未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停止买卖四环生物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陆克平在2014年5月23日至2018年4月11日期间实际控制四环生物,四环生物在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无实际控制人”等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四环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11.8.1条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11.8.1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孙国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四环生物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周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四环生物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朱正洪,财务总监徐海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四环生物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时任董事程度胜、时任董事江永红、时任财务总监徐殷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四环生物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孙国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四、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程度胜,时任董事江永红,时任董事朱正洪,财务总监徐海珍,时任财务总监徐殷,董事会秘书周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环生物官网显示,四环生物主要生产生物制剂药、化学药、抗肿瘤药和保健品,化学药有年产3000万瓶(袋)的输液车间;10亿支的针剂车间;60亿片(粒)的固体制剂车间;500万瓶(支)的糖浆酒剂车间;有年产1000吨的原料车间;还有年产2亿粒胶囊剂的保健品车间,已全面通过了GMP认证。王洪明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4%。

  四环生物2014年至2019年年报以及2020年半年报均显示,公司股权结构比较分散,没有单一股东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权,没有单一股东可以对公司决策形成实质性影响,因此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深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陆克平在2014年5月23日至2018年4月11日期间为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为一致行动人。

  孙国建,2005年5月至2020年5月担任四环生物董事长兼公司董事,2008年3月至2020年5月担任总经理。

  朱正洪,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担任四环生物副总经理兼公司董事;程度胜,2010年12月至2014年12月担任四环生物副总经理,2008年1月至2017年1月担任公司董事;江永红,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担任四环生物副总经理,2010年5月至2017年1月担任公司董事。

  徐海珍,2017年6月至今任四环生物财务总监;徐殷,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周扬,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担任四环生物副总经理,2012年7月至今担任董事会秘书。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1.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2.2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方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三) 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三) 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江阴市滨江开发区定山路10号;

  陆克平,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赵红,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华樱,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倪利锋,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何斌,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孙国建,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朱正洪,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程度胜,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江永红,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徐海珍,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徐殷,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周扬,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环生物”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2014年2月21日,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共同持有四环生物股份达到5%。其后,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继续增持四环生物股份,截至2018年4月11日,合计持有四环生物股份39.42%。但期间,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未在合计持股达到5%及每增加5%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未在合计持股超过30%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以及未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停止买卖四环生物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陆克平在2014年5月23日至2018年4月11日期间实际控制四环生物,四环生物在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无实际控制人”等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四环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11.8.1条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11.8.1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孙国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四环生物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朱正洪,财务总监徐海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四环生物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程度胜、时任董事江永红、时任财务总监徐殷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四环生物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周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四环生物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孙国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四、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程度胜,时任董事江永红,时任董事朱正洪,财务总监徐海珍,时任财务总监徐殷,董事会秘书周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陆克平、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孙国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四环生物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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