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券商因科创板IPO项目保荐失职遭罚,“看门人”再迎强监管

近日,因涉欺诈上市而撤回科创板上市申请的安翰科技一案又有新消息。

5月29日,上交所披露了对安翰科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傅承、沈韬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两人均就职于招商证券。

自科创板开市以来,除招商证券外,包括中金公司、中信证券、国泰君安等多家头部券商因项目保荐“不力”遭罚。资本市场“看门人”一职遭到质疑的同时迎来了强监管

日前,证监会证监会对新修订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向市场征求意见,其中提到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强,因“失职”暂停保荐资格最长可达3年。

失职的保荐人

上交所在警示函中指出,傅承、沈韬两位保代存在两项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除了未充分关注发行人与第一大客户之间的采购合作安排,导致招股说明书及问询回复相关披露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以外,上交所还指出两位保代未能充分关注实际控制人资金流水异常的情况。

根据安翰科技招股书,美年大健康系发行人第一大客户,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美年大健康的收入占比分别为81.00%、73.50%和76.27%。美年大健康的实际控制人通过上海中卫安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3.6013%的股份。

然而上交所经现场督导查明,2016年10月,中卫安健与发行人签订增资协议约定,美年大健康承诺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向安翰科技采购15万颗胶囊胃镜产品,并开展不少于100家门店的合作。安翰科技招股书中却并未披露中卫安健增资协议中约定的美年大健康承诺采购等事项。

审核过程中,上交所对发行人与美年大健康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双方签订合同的形式与主要内容及合同是否涉及特殊条款等进行了多轮问询。但两位保荐代表人回复称,发行人与美年大健康之间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并未提及相关承诺采购、合作情况。上交所认为,安翰科技招股书中相关披露及相关问询回复中作出的结论性意见,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

此外上交所认为,两位保代在尽职调查中未能全面获取并核查安翰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吉朋松在报告期内的资金流水情况。督导组进场前,保荐代表人仅调取了上述实际控制人1个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情况,且该账户资金流水规模较小。

资金流水明细显示,该实际控制人还存在另一银行账户。经现场督导督促,保代对吉朋松的其他银行账户进行补充核查后发现,报告期内吉朋松与美年大健康某高管存在大额资金往来。

其中,该高管曾于2016年5月3日向吉朋松转账1,150万元,并备注“1%股权款”。保荐代表人遗漏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相关银行账户的核查,导致未能充分关注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第一大客户高级管理人员大额资金往来等异常情况。

上交所指出,两位保代在公司IPO期间的行为违反了《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鉴于安翰科技已经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上交所也已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相关不良影响,决定对保荐代表人傅承、沈韬予以监管警示。

保荐迎来强监管

保荐机构主要职责是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辅导和培训,帮助其了解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法定义务和责任,同时在企业上市后,持续督导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持续督导义务。然而,总有保荐人因无法履行相关职责被监管“关注”,被罚名单中不乏头部机构。

科创板开市至今已近周年,除招商证券外还有多家券商因科创板IPO项目保荐“不力”遭罚,中金公司、中信证券、天风证券、国泰君安等都在被罚名单之列。

2019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向中金公司开出科创板首张罚单。据证监会披露,中金公司在保荐交控科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未经上交所同意,擅自改动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证监会认为,违规行为反映中金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环节,因此责令中金公司对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上交所也对中金公司两名保代进行通报批评的处罚,并计入保荐代表人的执业质量评价和诚信档案。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中金公司在交控科技的项目中第二次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在证监会向中金公司出具警示函之前,上交所于今年5月21日,也对中金公司两名保荐人万久清、莫鹏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中金公司之后不到两周时间,中信证券也收到警示函。2019年7月16日晚间,证监会网站向科创板拟上市公司柏楚电子、中信证券及其两名保荐代表人朱烨辛、孙守安发出警示函。

其中信证券此次收到罚单的两名保代均有8年以上的从业经验,而取得保代资格已超过三年以上。两名保代都是在中信证券从业多年的员工,期间并未在其他机构任职。然而,在操作时,中信证券依旧擅自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内容进行删减,且存在提交的多版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等签字日期与实际时间不符的情况。

细究诸多“失职”原因,多为券商在项目尽职调查或财务核查中未能发现公司造假行为多数是因为对明显异常迹象未予以充分关注并实施深入核查程序;未独立实施核查程序,或过度依赖审计师核查结果;未审慎关注到资金往来的异常且未实施深入核查程序;未对关联关系充分关注,访谈走访流于形式,或未完整核查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内核流于形式,或项目组对内核提出的问题补充程序执行不充分等。

不难发现,监管虽然对多家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具体保荐人采取了监管措施,但是多以出具警示函为主。然而就在不久前,投行迎来最强监管。

《保荐办法》中提出,保荐机构如果出现包括“提交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内的10种情形,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暂停保荐业务资格从2017年修订版本的6个月,变更为3个月至3年,并可以责令保荐机构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业务资格。

《保荐办法》新增第67条还提出,对于擅自改动申请文件、承揽打价格战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证监会可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此外,发行人一旦出现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资格也从原条文的最多暂停3个月调整到暂停1年到3年。此外,如果保荐业务人员因推荐的项目被处罚,还可能被要求退还项目获得的奖金或其他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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