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夫妻战争”后续:陶虹遐黄红云均无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明确表示

8月3日,金科股份发布公告,回复7月13日收到的深交所就金科股份股东陶虹遐拟与实控人黄红云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一事下发的关注函。

针对此前外界关注的公司实控人黄红云与陶虹遐解除一致关系等问题,金科股份在回复函中称,在没有其他证据文件的情况下,根据《限期发布函》及其回函、《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及《告知函》等相关内容,公司认为陶虹遐与黄红云均没有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在回复函中,金科股份表示,为进一步明确各股东方意见,公司在收到关注函后,于2021年7月13日再次就是否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向黄红云先生、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陶虹遐女士及重庆虹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函问询,“双方均未就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做出明确意思表示,故未产生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法律后果”。

根据公司在今年6月18日分别收到黄红云、陶虹遐、金科控股以及虹淘公司出具的《告知函》,黄红云先生与陶虹遐女士分别表态将继续执行双方于2017年3月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保持一致行动关系,虹淘公司与金科控股、黄红云、陶虹遐、黄斯诗等互为一致行动人。“前述各方函告内容变更了《补充协议》中的一致行动期限,仍未明确约定各方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的有效期”。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核查认为,《限期发布函》内容有效,但因其意思表示不明确,未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没有其他证据文件的情况下,陶虹遐与黄红云均没有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明确的意思表示。若黄红云或陶虹遐任何一方拟解除《一致行动协议》,需明确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生效。

7月9日,金科股份发布公告显示,公司于2021年7月8日收到主要股东的书面文件,为保障和巩固黄红云对金科股份的实际控制地位,当黄红云对金科股份实际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小于等于20.5425%的情况下,该主要股东将其持有公司6%股份比例的表决权委托给黄红云行使,有效期为5年。

关注函要求,说明主要股东的名称,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书面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构成承诺,主要股东剩余股份的持股比例,相关表决权委托事项是否触发股东要约收购义务。

金科股份在回复函中表示,该主要股东书面文件系公司股东广东弘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弘敏)。在广东弘敏与实际控制人黄红云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后,黄红云将会和广东弘敏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不过,由于黄红云与陶虹遐均没有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形下,黄红云及其一致行动人陶虹遐、虹淘公司、黄斯诗、金科控股共同持有金科总股份的29.99%,尚未达到《表决权委托协议》中表决权委托的生效条件,未触发股东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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