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子公司一营业部新疆收警示函 员工代客交易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新疆证监局(〔2021〕3号)显示,经查,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库尔勒滨河路证券营业部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规范员工执业行为,对营业部电脑使用情况监督失效,存在营业部员工使用营业部电脑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库尔勒滨河路证券营业部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新疆证监局(〔2021〕2号)显示,经查,刘志忠在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库尔勒滨河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刘志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刘志忠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做到依法合规执业。

  据天眼查APP显示,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20日,注册资本为470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0100313479358W。企业地址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申万宏源官网显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是由新中国第一家股份制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内资本市场第一家上市证券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合并组建而成。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20亿元,是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直管企业。公司营业网点遍布全国,实现了32个省市自治区全覆盖,共设有41家证券分公司和2家期货分公司、308家证券营业部和21个期货营业网点,在香港设有子公司,并设有伦敦、东京、新加坡、首尔等海外分支机构。拥有投资银行、财富管理、机构服务和交易、投资管理等全业务牌照,主营业务涵盖企业金融、个人金融、机构服务及交易、投资管理四大业务板块。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库尔勒滨河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库尔勒滨河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规范员工执业行为,对营业部电脑使用情况监督失效,存在营业部员工使用营业部电脑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1年3月20日

  关于对刘志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志忠:

  经查,你在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库尔勒滨河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做到依法合规执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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