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关系再度“绊倒”ST浩源 实控人被终身市场禁入

  记者 桂小笋

  6月11日,ST浩源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因此被处罚。

  查阅ST浩源过往公告可知,早在2018年,公司就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而被处罚。“ST浩源涉及违规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等多项违规。根据证监会查明的事实,在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4月28日期间买入ST浩源且截至2020年4月28日仍持股的投资者,均有权提起民事索赔诉讼,要求ST浩源及直接责任人赔偿部分损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根据告知书显示,ST浩源与周举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盛威实业”)、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数贸”)、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东悦”)、新疆西部蔚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嘉禧源”)构成关联关系。

  根据现有证据可知,ST浩源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举东同为阿克苏盛威实业、友邦数贸、新疆东悦、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的实际控制人。

  ST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8000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的6007.5079万元资金占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

  鉴于此,监管部门对ST浩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多名责任人处以罚款、警告等不同程度的处罚,其中,“当事人周举东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冷新卫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对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张歌伟、吐尔洪·艾麦尔、韩小锋违法情节严重,对其分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此,王智斌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追究违规人的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均属于事后追责的范畴,行政监管是维护市场秩序最直接、最日常的手段。“严格有效的监管对投资者的意义不言而喻,投资者有权提起民事索赔诉讼。”

  事实上,此前ST浩源因关联关系未按规定披露,已经收到过罚单。2018年,ST浩源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ST浩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51%)上海源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源晗)在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发生向关联方(友邦数贸)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1.7亿元,同期收到还款1.7亿元。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2月2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友邦数贸)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3.6亿元,截至2018年4月20日,收到归还本金3.6亿元、利息608.88万元。

  公告显示,调查期间,ST浩源及其子公司上海源晗已收回向友邦数贸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对上述违法违规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但基于上述事项,监管部门依旧对公司和多名负责人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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