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预防性重组框架指令对我国企业救援的启示

  为消除欧盟内部不同国家在预防性重组、破产、清偿债务方面法律程序的差异,欧盟委员会2019年6月20日发布了“关于预防性重组框架的指令,债务清偿和剥夺资格的框架,以及关于提高重组、破产和债务清偿程序效率的措施,并修正(欧盟)第2017/1132号指令”,即欧盟2019/1023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建议到2021年7月17日,每个欧盟成员国必须在各自的破产和重组法律中纳入《美国联邦破产法典》第11章债务人占有制度,确保有生存希望的困境企业继续经营,诚实而无力偿债的企业家获得二次机会,同时缩短重组时限,提高重组效率。有评论称,该指令将从根本上改变欧洲重组市场未来的格局。

  指令的基本要求及特征

  为更早启动企业救援,指令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流动性测试后具有生存能力的困境企业,还扩大到债务人面临非财务困难,即对债务人到期实际或未来偿还债务的能力造成真正和严重威胁的困难。

  指令建议,通过债务人逾期支付的预警机制、公共或私营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警示信息,提示并敦促面临财务困难的债务人尽早采取救援行动。同时,为避免恶意适用,债务人如果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会计义务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有在采取适当措施纠正之后,才允许其进入预防性重组框架。指令第4条还明确限制了债务人在某一时期内使用预防性重组框架的次数。

  在重组过程中,与《美国联邦破产法典》第11章一样,债务人仍应继续经营控制公司,除非在某些情况下欧盟成员国认为有必要指定破产从业者进行协助。指令第5条明确,司法或行政当局可根据个案决定是否要任命破产从业者进行协助,在需要法院或者行政当局准许中止个别执行、需要法院强裁或者大部分债权人、债务人提出时,应当任命破产从业者。

  值得关注的是,在重组过程中,可以中止个别债权人的强制执行。指令明确,中止个人强制执行的期限为4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2个月。所有债权类型,包括担保债权都纳入中止范围,但如果强制执行不影响重组、中止将不公平地损害这些债权人,则可排除在中止范围之外。此外,指令还规定了解除中止的条件,包括重组计划将不能达成、债务人或破产从业者的申请、国内法明确中止将使债权人受到不公平的损害以及中止将导致债权人破产。

  重组计划的表决与批准

  重组过程中,债务人可以提出重组计划,由受影响的各当事方讨论表决,并在法院批准后对所有债权人产生约束力。

  重组计划的表决与批准一般包括以下关键要素:一是债权人要根据受计划影响的债权人是否有共同利益,将同一类别的债权人分为一组。重组中至少可以分为有担保债权人和无担保债权人两组。

  二是由受影响的债权人对计划进行审查和表决。只有获得每个组别大多数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同意,才视为通过该计划,具体同意的比例由各欧盟成员国决定。欧盟允许成员国将同意计划的比例提高到最高每个组别债权总额的75%。

  三是法院确认重组协议时的审查标准。重组协议至少包括以下条件:符合指令第9条;同一组别的债权人受到公平对待;向所有受计划影响的各当事方发出通知;满足债权人最佳利益检验;在执行重组计划新的融资条款时,不会不公平地损害债权人利益。

  四是当重组计划未得到各当事方同意时,由司法或行政当局根据债务人的提请进行强裁。强裁时审查的内容包括:除个别情况外,应当遵循绝对优先原则;重组计划遵循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任何持异议的债权人在重组计划下的处境都不应比其在清算情况下或者重组计划未获通过的下一个最佳替代方案中的处境更差;重组计划已经得到大部分组别的同意,至少有一组是担保债权组,或者是比普通无担保债权人高级别的组别,或者在其他方面受到影响或损害的一方,其中不包括股东或者清算时无法获得股息的任何一方。

  欧盟指令对我国的启示

  当前学界和实务界都意识到,在纯粹的庭外重组和司法重整程序之间有一种混合性的救援程序,且国内运用及讨论较多的是预重整,但是预重整只是混合救援程序的一种类型,还有其他类型的救援制度值得进一步研究借鉴。混合救援程序在美国主要表现为预重整的实践,而在欧洲则表现为破产前程序的推进,欧盟预防性重组框架指令即属于此种程序。破产前程序是指在企业陷入财务困境后为避免破产,在正式的破产程序开始前,在法院或者官方机构的监督下实施的一项有约束力的解决债务危机的准集体清偿的计划方案。

  有学者认为,破产前程序的核心是在纯粹的合同解决程序和正式的破产程序之间的某个范围内进行的一种计划程序。相比正式破产程序,破产前程序具有尽早进行救援、准集体清偿、司法有限介入、流程简化、保护债务人商誉等好处,同时在制度设计上还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是正式破产程序的一种有益补充。欧洲比较典型的破产前程序除欧盟预防性重组框架指令之外,还有英国的自愿整理,法国和解制度、保护制度,意大利和解制度等。

  当前我国企业破产法已进入修法阶段,破产前程序作为欧洲一种常见的混合拯救程序,可予以研究借鉴。破产前程序强调在企业的更早阶段启动救援程序,当企业出现困难但未停止支付时,或者停止支付尚未超过一定期限就可以启动,从而提高拯救成功率。破产前程序中,法院一般会根据申请中止个别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债务人延期偿付、指定监督人或管理人、暂停计息等具体举措,为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达成一致的计划方案,维护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提供制度保障。由于破产前程序种类多样,可以再细分为更早启动的简化的重整、和解制度、给予债务人偿债宽限保护等,每一项具体制度的设计取决于救援制度的主要目标、所要解决企业面临的具体困境以及各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已有的法律制度、企业救援文化等等。

  (作者单位:北京破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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