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布《金融稳定法》征求意见稿:将建重大金融风险处置机制,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法治的决策部署,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央行会同会同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共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

4月6日,央行在官网发布了《草案》具体内容,并公开征求意见。

维护金融稳定,为什么需要立法?

我国金融稳定缺乏跨部门统筹安排,重要问题缺少制度规范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草案》共有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适用范围包括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基础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参照适用本法。

那么,在我国已形成《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基础法律为统领的多层次金融法律体系的背景之下,为什么还需要为维护金融稳定进一步立法?

就此,央行在“草案起草说明”中指出,我国金融法治建设仍然存在不足,如在金融稳定方面,尚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相关条款分散于多部金融法律法规中,规定过于原则,一些重要问题还缺乏制度规范。

因此,央行方面表示,有必要专门制定《金融稳定法》,加强金融稳定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上述“起草说明”中还表示,金融稳定立法,有助于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央行发布《金融稳定法》征求意见稿:将建重大金融风险处置机制,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央行官网截图

“金融风险的突发性、外溢性、复杂性、关联性强,一旦发生传染蔓延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破坏性影响。”央行表示,当前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有必要制度先行、未雨绸缪,建立权威高效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央行还指出,党的十九大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三大攻坚战之一,近些年来,各部门、各地区协作联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长期积累的风险点得到有效处置,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金融稳定基础更加牢靠。

因此,央行认为,当下有必要总结攻坚战的有益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层面的长效制度。同时,针对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中仍然存在的短板弱项,通过制定《金融稳定法》,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加强风险防范和早期纠正,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处置机制,明确处置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完善处置措施工具,强化责任追究。

金融稳定工作,由谁来维护? 

从中央到地方到行业机构,分工明确

《草案》明确,本次立法的目的在于,为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完善处置措施,落实处置资源,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而金融稳定的长期目标,则在于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是保障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持续发挥关键功能,不断提高金融体系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防止单体局部风险演化为系统性全局性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在维护金融稳定工作的指导原则上,《草案》明确,应当坚持强化金融风险源头管控,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处置金融风险,公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防范道德风险。 

维护金融稳定的工作,具体到国家乃至地方政府,具体该由谁来负责?《草案》中明确,主要由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国务院金融委)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指挥开展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同时,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责任,落实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议定事项。

至于地方政府的职责,《草案》表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或者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的要求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职责,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打击辖区内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此外,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也需要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

立法如何防范系统金融风险?

建立跨境处置合作,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草案》的制定,旨在建立健全高效权威、协调有力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同时,《草案》还要求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和早期纠正,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干预;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机制,明确处置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完善处置措施工具,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以进一步筑牢金融安全网,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目标如何才能实现?在准入门槛设立上,《草案》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立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审慎合规经营,在批准的业务和区域范围内开展活动。

另一方面,《草案》要求,金融机构应建立合理的股权架构,加强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建设,防范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金融机构的股东不得虚假出资、循环注资、抽逃资本,不得违规占用金融机构资金。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以股权代持、隐匿关联交易等方式掩盖实际控制权。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明确,国家将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统筹管理,作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用于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等偿还。

同时,《草案》中提到,将建立重大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与境外监管部门开展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

《草案》提出,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负责认定风险外溢性强、波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可能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重大金融风险,统筹指挥开展应急处置。情况特别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应按程序请示报告后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对等、互利的原则,与境外监管部门开展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及时、有效处置跨境金融风险,防范风险跨境传染。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草案》要求强化责任追究。明确对导致金融风险发生、蔓延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问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规定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金融风险形成和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下一步,央行也将会同有关部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吸收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金融稳定法》草案,按照立法程序配合立法机关高质量推进后续工作,推动《金融稳定法》早日出台。

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杨雨奇 北京报道

编辑 柴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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