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遭遇虚假陈述,股民应当如何起诉赔偿?

本文转自:环球网

案件背景:

近年来,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事件大量发生。虚假陈述赔偿诉讼已经成为了证券市场的高频事件。上市公司的数量在不断增加,投资者队伍也在不断壮大。随着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推行,以及在今年1月21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不夸张地说,这是一个对上市公司和公众、尤其是中小股民有巨大影响的司法解释。

金融消费者作为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在面临投资的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下,为何有的可以获得全额赔偿,有的却被剔除索赔范围。近几年,应飞彪律师代理了较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的案件,其中影响力最大的案件,是其代理的全国首例集体诉讼“康美药业案”,该案也入选了2021年度全国法院十大案件。本次介绍将结合投资者及上市公司两个角度,讲讲投资者如何有效维权和索赔。

案例分析:

具体来说,受损投资者要想顺利获得赔偿,以下四点尤其值得关注:

首先,如何判断某只股票能否参与索赔:这需要明确投资者买入股票的上市公司是否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上市公司实施虚假陈述的标志性事件通常是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立案调查。

第二,如何判断某只股票可索赔的时间段:关于是否属于可索赔期间,举一个简单的例子,A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发布了公司2021年的年报,其中相关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投资者看了年报,认为公司存在利好,买入了股票。2022年8月15日,A公司被媒体爆出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之后广泛转发,股价持续下跌。那么在2022年3月1日之前买入的股票、在2022年8月15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或者在2022年8月15日之后买入的股票都应该被剔除出可索赔的股票期间。

第三,为什么自己的股票没有获得赔偿:股票没有获得赔偿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法院认定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重大性,也可能是法院认定的揭露日或者实施日与投资者预期不一致等等。

重大性是指可能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如果被告提交证据足以证明虚假陈述并未导致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不具有重大性。

根据新司法解释“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关于揭露日的规定,新司法解释对揭露的媒介进行了更深层次的定义,尤其是自媒体也被司法解释明确纳入揭露媒介,还新增了区分虚假陈述呈连续或独立状态的揭露日认定标准。这意味着投资者在决定是否启动司法程序时,需要更为准确的法律分析。

[if !supportLists]第四,投资损失为什么与自己计算的不一致: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其中包括基准日、基准价以及买入价、卖出价,不同的算法可能计算出的结果会有很大偏差。股价除了受虚假陈述影响以外,确实也受到证券市场总体的影响,有时候遭遇“熊市”,大盘整体受挫,那么在计算损失时,要将系统风险比例扣除。除了系统风险之外,可能还有一些非系统风险也要予以扣除。在诉讼中,还可能通过申请鉴定、测算的方式计算出一个较为合理的扣除金额以及损失金额,不同的测算机构测算模型、采纳的函数不同,得出的测算结果也可能存在较大不同。

律师提示:

除了股票之外,还有债券的虚假陈述索赔,债券投资者在发起侵权诉讼时,除了发行人外,通常会将公司董监高、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一并列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中国的司法制度也越来越完善。投资者的利益越来越被重视和保护,当发生证券侵权事件的时候,投资者应当注意搜集证据,及时通过司法等途径解决。尤其要注意两点:一是不要过诉讼时效,二是正确选择管辖法院。新司法解释取消了“前置程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同时法律也规定诉讼时效,因此,投资者要清晰诉讼时效的起算在某些案件中发生了变化,应当避免超期的情况发生。虚假陈述管辖法院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是鉴于实践中有很多上市公司双总部或者多总部,法院系统出了地域、级别不同之外,还有专门法院,同时,目前不同法院对证券虚假陈述的计算方法及扣除规则也不尽一致。因此,投资者应当准确选定法院,尤其避免案件跨省移送的情况出现,以免增加诉讼负担。

律师介绍:应飞彪,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执委会成员、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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