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7名学生“被开户”,不应止于银行内部处分 | 新京报快评

以银行内部处分替代法律责任,是对涉案人员的变相庇护。

1457名学生“被办银行卡”,涉事银行13人被追责。视频/新京报我们视频号

文 | 何勇

据央视报道,针对“广西崇左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1457名学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开立Ⅱ、Ⅲ类电子账户”一事,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于12月16日通报:经调查后确认,此事件系该行辖属崇左江州支行营业室违规操作所致,向学校师生诚恳认错、郑重道歉,并对涉及管理、经营、操作层面的13名责任人进行了免职、记过等追责。

1457名学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银行开立Ⅱ、Ⅲ类电子账户,根在银行违规操作,银行相关责任人被追责,实属咎由自取。但是,13名涉事银行相关责任人被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这样的处理只是看上去很严厉,实际上不过是“罚酒三杯”。这种以银行内部处分替代本应追究的法律责任的应对措施,某种程度上是对涉案人员的一种变相庇护。

在这起“学生被开户”事件中,虽然没有给这些学生造成财产损失的后果,但“被开户”本身就不是一件小事。从法律角度说,这已经不只是“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这么简单,背后已经涉嫌犯罪。

事件里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是,涉事银行到底通过什么渠道获得学生个人信息的,迄今为止的多份通报都没有予以正面回应,也无相关解释。

1457名学生“被开户”,不应止于银行内部处分 | 新京报快评

资料图。图/IC photo

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涉事银行想要获得一千多名学生的个人信息,要么是窃取,要么是购买或者通过交换获得。但不管是通过哪种渠道,其行为都属于非法获得个人信息。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刑法》对履职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以及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也都有详细处罚规定。

此外,也要看到,此案涉及大量个人信息。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可见,此次“一千多名学生被银行开户”事件,已经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情节严重”,这就决定了事件的处理不能止于涉事银行的内部处分,更不能以内部处分替代法律责任。

对此,公安机关有必要立案侦查,弄清楚此次事件的真相,并根据调查结果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而银行方面也应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和司法部门的判决结果再作处分。

作者 | 何勇(职员)

编辑 | 李潇潇

校对 |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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