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花遭中小投资者索赔700余万元 只是冰山一角

2021年3月31日,部分中小投资者诉ST金花(证券代码600080)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泉军律师认为:根据新《证券法》八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在2019年1月4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买入ST金花(曾用名金花股份)的投资者,在此后无论是否卖出,均可以通过微信fazhi315咨询律师或者自行起诉,要求相关责任主体赔偿投资损失。公司此前公告披露,法院已经受理72名自然人对公司提起的诉讼,诉讼标的金额共计7,045,865.53元,预期后续的诉讼仍将大幅增加。

ST金花遭遇投资者维权源于其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投资”)及其关联方,在2019年度期间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和存单质押余额共计17,036.10 万元。因公司控股股东未在资金占用事项披露后一个月内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公司股票自6月2日起被上交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金花股份”变更为“ST金花”。后经证监会调查认定,金花股份未及时披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重大合同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金花股份的主营业务是药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总股本3.73亿股,二级市场上,上述案涉期间金花股份最高价10.38元,最低价5.22元,换手率累计1134.82%,金花股份自爆资金占用以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后股价持续下跌,一度触底3.70元,据此推算,投资者普遍存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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