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兴:足改存在利益之争,职业足球发展需考虑社会现实

马德兴:足改存在利益之争,职业足球发展需考虑社会现实

虎扑04月05日讯 《体坛周报》记者马德兴撰文称,足球改革回避不了利益之争,中国职业足球发展不但需要考虑社会现实的情况,更不可能离开政府的支持。

相关文章写道,在整个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的过程中,“政府究竟应该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想要继续下去,这个问题必须得到回答,而且刻不容缓。否则,中国足球还有可能进一步给中国乃至整个中国社会造成更多、更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中国在世界的整体形象。

①足球改革不可回避的利益之争

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的前30年,尽管相比欧美足球百年发展史或许不值得一提,但对中国足球自身而言,该是进行阶段性小结的时候了,小结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向前发展。某种程度上,去年中超联赛冠军停摆,对整个中国职业足球的发展未必见得一定就是一件“坏事”,站在历史的角度,这或许仅仅只是一个“小插曲”而已。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需要缕清中国职业改革进程过程中始终争议不下、甚至已进行过各种尝试的焦点:

首先,究竟是以国家利益为终极目标,还是以市场利益最大化为终极目标?

其次,究竟是应该是市场力量来主导,还是由国家行政力量来主导?

第三,究竟是政府来实施具体操作,还是社会来实施具体操作?

这几个争议焦点在《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即俗称“五十条”)中都可以找到答案,但现实中却未必如此。譬如,中国足协作为代表我国参加国际足球组织的唯一合法机构,提高足球水平是最主要任务,这是代表百姓的期望与利益的。由于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们简单地将“成绩好与坏”作为评判足球的唯一标准,老百姓最看重的就是中国队要进世界杯、看重成绩,没有成绩,就是现如今外界对中国足球的态度。所以,中国足协一直希望能够有一个“标志性的成果”。站在中国足协的角度,努力抓好国家队、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争取出线,难道错了么?难道不是希望以此满足百姓的愿望?

但职业俱乐部是投资人出钱养队,确保自己在市场中的利益最大化,“金元足球”之所以在中国足坛肆虐,靠砸钱引进大牌外援、通过提升成绩来吸引眼球,从而在短期内实现宣传最大化、效益最大化。站在市场的角度,难道错了么?当然,“大道理”对投资人而言肯定谁都会说,但现实恰恰是另外一回事,投资人更在意的是自己的利益。

于是,两者之间就必然发生冲突与矛盾,而且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可以说是伴随着中国职业化足球改革起步而产生、并贯穿于近30年的整个中国职业足球发展史。说得“高大上”一些,就是“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国家目标与企业目的”之间的矛盾,是一种“内在矛盾”,更是一种“分离”。从2004年“G7事件”到现如今“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联合会”的难产,其实都是这些矛盾的突出表现。这个问题不从根本上予以解决,达不成共识,尤其是在现实操作中步调一致,则中国足球职业化恐怕很难再继续迈向深入。这也就是为什么说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了,因为随时有可能触动“自己的奶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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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两节点让中国足球成脱缰野马

回顾这些年来的中国职业化足球改革之中,一种比较流行的说法,就是“没有把足球真正交给社会、真正交予市场”、“没有让市场说了算”。而且,更多的人始终认为中国足球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干扰足球市场”、“阻挠中国足球职业化的发展”,认为是“体制问题”。所以,“体制改革”的呼声相当之高。

从1992年红山口会议、标志着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的全面启动,在这近30年的进程中,有两个重要的“节点”:

第一个重要的“节点”就是由“甲A”变“中超”。各方面在总结第一轮改革、谈及甲A联赛的种种问题与弊病时,争议最多的就是“不彻底、不到位”,认为国企甚至包括部分地方行政领导为片面追求成绩,干涉比赛、左右结果,核心就是“管办不分”,并提出“应该以彻底的市场化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

所以,从中超开始,在一系列准入标准之中,足球俱乐部必须公司化,完全跟各地的政府部门“脱钩”,省市地方体育局在第一轮改革之中派驻的人员全部撤出、所占的股份也全部撤回。当然,很多国企也纷纷退出,众多社会资本、私人资本纷涌而至。这之后,中国足坛出现了著名的“G7事件”,核心就是要求中国足协完全退出职业联赛、把权力交给职业联盟、由他们自行管理、实施“自治”。但至后来,在“假赌黑”泛滥之时,能够坚守底线的恰恰又是少数还在维系的国企背景的俱乐部!

第二个重要的“节点”就是《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正式颁布,随后,中国足协与体育总局“脱钩”,撤销“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这个行政机构。具体就不再展开。

某种程度上,这两次“节点”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当下中国足球之混乱局面,因为中国足球已经完全“脱离”了政府、脱离了现行中国社会的管理体系。“金元足球”之所以在过去一个十年周期中肆虐,根本就是监管不力。而在整个监管过程中,中国足协作为一个“民间组织”、“社会组织”,尽管设立党委、由体育总局党组领导,但很难去实施全方位的监管,因为中国足协就不具备政府组织或部门所具有的相应管辖权力,却又不得不去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以这次天津津门虎俱乐部“复活”来说,在企业无力承受之后,最终出面解决问题的还是依靠当地的地方政府,尽管在时间方面晚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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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职业足球发展不能脱离社会现实

笔者并非“保守派”,也不是面对中国足球的现状,希望开历史倒车、退回至过去的专业体制,而是想说:足球、职业足球作为一个“舶来品”,我们必须要面对中国的社会现实与足球发达的欧美国家截然不同这样一个事实,在中国足球职业化进程与改革过程中,不能忘记中国的社会现实。让地方体育局、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完全退出足球,把“足球俱乐部公司”看成是纯粹的市场主体,某种程度上是加剧当下中国足球混乱的一个相当关键性因素,甚至可以称之为“失误”更为准确。

它就带来了一个非常严重的后果,甚至可以说是足球层面根本无法解决的情况与问题。国内现行的整个行政管理体制是“属地管理原则”,任何行业、任何领域都是层层把关、层层负责,由基层的区县起,到市、再到省市自治区一级、最后到中央。这其中,政府的角色与作用不言而喻。但是,唯独现在的中国足球是例外,在脱离了地方体育局(代表政府部门)后,地方俱乐部所有事务全部都落到了中国足协,这期间就形成了一个“管理盲区”。更为重要的是,现在的中国足协不能代表一级政府,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就可以“完全不认”。

譬如,某俱乐部出了问题或状况,放在以前,因为是地方体育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事务,地方体育部门就可以出面。但在目前的现行足球管理体系与机制下,中国足协就成为了“第一责任人”。就以江苏足球俱乐部彻底停摆为例,俱乐部公司是私人老板花钱的,江苏省的体育主管部门希望从江苏足球的整体考虑、顾全大局,甚至省领导也会出面游说,可私人老板直言没钱了、要对自己的资本负责,甚至进一步威逼:“给我钱就继续,否则肯定不玩。”僵持不下,江苏队说没就没了。江苏足球俱乐部退出,中国足协成为了“靶子”,可在江苏队退出与否的问题上,足协恐怕就是无能为力。

再譬如,足球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观众上座率就很说明问题。但人群一扎堆,矛盾就很容易激化,这就有可能造成社会治安风险,中国足协恐怕也承担不了相应的职能。所以,中国的职业联赛中存在着一个独特的“赛区现象”,欧美各国是完全不存在的。赛区出问题,要当地政府部门来负责,俱乐部却可以最大程度上推责。

可是,如果是中超俱乐部征战亚冠联赛,一旦比赛中出现球迷发生事故等情况,亚足联则直接处罚中超俱乐部。但中超俱乐部则私下抱怨:“我们根本就无法管理球迷。”亚足联缘何处罚俱乐部?因为在欧美甚至包括近邻韩日,球迷就是归俱乐部负责管理,但中国则是另外一种管理体系,管理根本就不可能离开地方各级政府。至于青少年培养方面的问题更多,限于篇幅就不再展开。

再譬如说,我们在舆论和媒体方面做得比较好的,引导也很到位。但是,足球舆论和媒体方面某种程度上又是世界上“开放尺度最大的”,再加上商业利益夹杂其中,随便看看现在的中国足球各种文章,深刻感觉中国足球就是“一片漆黑”、几乎见不到阳光,“脏、假、乱、差”,几乎每一个毛细血管都是“黑”的。但是,对此,恐怕中国足协同样无可奈何。不是说中国足球容不下批评、不允许批评,但整个生态环境给人以越来越离谱的感觉。

所以,中国职业足球的发展与改革,根本就不可能离开政府,尤其是当地地方政府部门的支持。更进一步说,现实社会中,又有哪一项事业的发展离得开政府的支持?所以,该是重新思考政府相关部门在中国职业足球发展中的角色与定位问题了,让政府重新回归、参与到职业足球的管理之中,或许正是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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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职业足球发展不可能离开政府

让政府重新在中国职业足球发展过程中参与管理,与过去那种大包大揽、事无巨细、无所不问、无所不管,甚至只会动用行政资源和手段的“管理”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不是让政府包办一切。这就好比在《日本政府如何参与足球》、《欧洲各国政府如何为职业足球保驾护航?》等文章中所介绍的那样,不管近邻韩日抑或欧美足球强国,没有一个国家的足球、职业足球发展离开过政府的支持。而且,这种支持也不是像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之处那样,政府单独给搞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某些老板、企业以某些优惠政策、给个项目、或给块地皮,等等,而是更重在于引导、引领,即“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机制。

譬如,像日本政府参股职业俱乐部,在中国肯定是行不通的,毕竟政府在这方面有过三令五申,但目前中国职业足球发展到现在出现了一系列的全新问题,那么,日本政府参股俱乐部公司的做法,能否因此得到某种启发、考虑并进一步引申,即根据国内职业足球的发展现实,不是简单地考虑俱乐部结构治理问题,推行公司股权多元化,而更应该上升到中国足球的生态环境治理的层面,重新优化中国足球的生态,再结合中央不久前刚刚出台的十四五规划中提出的文化建设,包括区域性的文体意识形态建设与发展,围绕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而展开,探索体育文化建设新方向,这恰恰也是地方政府的职能、更是一种责任。

在整个过程中,进一步强化政府的引导,社会的参与,展开市场化和专业化的运营。当然,前提是《足球与公益无关?肤浅!》一文中所强调过的,明确足球、体育的公益性,日本政府及法律方面对足球的“公益”定性,让地方政府参股俱乐部公司也就有了依据。所有这些,恐怕已经超出了中国足协这个层面的职责与范畴。

而且,职业足球市场化的运行,本身就是离不开市场经济。但市场经济中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发展的事实一再证明:政府从未放弃过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更何况当今世界根本就不存在没有国家调控的“自由”的市场经济。放之职业足坛同样如此,否则笔者在《欧洲各国政府如何为职业足球保驾护航?》一文中所介绍的一系列欧美各国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的情况也就不会存在。正如美国当代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所言,“政府的必要性在于:它是竞争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执行这些已被决定的规则的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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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对中国足球职业发展几点建议

面对当下中国足球之困境,不能简单地否定以前所走过的路,甚至简单地认为就是“错的”。而且,即便是像江苏足球俱乐部出现了问题,也不是改革本身的问题,而是改革过程中早晚会遇到的问题,否则在《五十条》中也就不会有“实行政府、企业、个人多元投资,鼓励俱乐部所在地政府以足球场馆等资源投资入股,形成合理的投资来源结构”这样的要求与精神。

中国足球要继续往下走,首先就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建设、学习与研究。中国足球、职业足球当前面料的最大问题其实还是“理论匮乏”,不仅仅是指中国足球界长期以来存在的技战术理论上的落后,如今我们进行职业足球改革也缺少理论方面的钻研,对备受推崇的欧美职业足球以及近邻韩日足球的发展缺少深入的研究,对《五十条》更是没有深入学习、领会精神。

国家体育总局在直面第一轮足球改革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时,曾这样总结:“体育界、足球界对于足球的规律和价值认识不清,理解不透。对社会化、市场化、职业化程度很高的足球项目发展规律没有很好的把握,忽视项目的综合效应和价值,往往眼光短视地过分把国家队的成绩作为唯一指标。还受‘一改了之’思想的影响,使足球在竞技体育发展全局中常常被边缘化。”“对足球职业化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预判不足、应对失当。”归根结底一句话,就是“理论匮乏、缺乏必要的理论准备。”

其次,在“俱乐部”与“俱乐部公司”的问题上,需要重新全面梳理。“俱乐部”概念是一个“舶来品”,在国内属于社团机构与组织,应该向民政部门注册。那么,社团机构有无经营、商务开发权利?在中国的足球俱乐部基础之上,能否允许成立同名公司?就像笔者在先前一系列文章中介绍欧美、韩日职业足球俱乐部时所涉及到的俱乐部成立同名的下属公司,然后去承包社团的商务开发权利,以此来展开市场经营活动、开展职业体育。这直接涉及到国内的诸多法律问题,笔者并不了解,因而无法断言。

提出这个建议,一方面是受到欧美、韩日的“职业足球俱乐部”与“职业足球俱乐部公司”的发展启发;另一方面,近期以来,沙特足球实施全面改革。沙特的所有俱乐部全部都是王室的,也就是政府包办一切,包括像俱乐部管理层的人员变更,都必须经得政府部门的批准。所有沙特的职业俱乐部全部都是向沙特的体育部注册、报备。实施改革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体育部允许各职业俱乐部成立同名的下属公司。第一家就是中国球迷所熟悉的希拉尔俱乐部,出资50万沙特里亚尔,成立名为“Hilal Investment Company(希拉尔投资公司)”,先向沙特体育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再向沙特政府的商业投资部(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Investment)报批,获得正式的批准后,俱乐部公司正式展开运营。迄今为止,沙特职业俱乐部中,已经有六家向沙特商业投资部报批并获准成立投资公司。沙特之所以允许成立投资公司,就是因为这些年来沙特职业足球俱乐部“烧钱”无数,几乎每家俱乐部都是负债累累,王室也倍感巨大的经营压力。因而,尝试成立公司,希望引进私人资本,更好地展开运营。

如果中国的法律允许,各个地方政府的体育管理部门,从省市自治区一级到地方一级、再到区县一级,都可以成立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不止是足球,更包括各个体育项目,从而推动民间体育、社会体育的开展,落实十四五规划中的“健康中国”纲要。如果有条件、有兴趣的,鼓励去成立下属公司,从事职业体育活动,公司则向工商部门注册。政府在整个过程中主要扮演引导角色。

这其实就是西班牙《体育法》序言中所说的,“……本法提议创建体育协会的一种新的类型,一方面是为有利于草根(grassroots)体育协会的活动;另一方面则是创立一种法律和经济的实体,以便俱乐部能够开展职业活动。前者是通过创建基础的体育俱乐部来实现的,用一种简单的结构。后者,则是通过转化为体育有限责任公司而完成,或者是创建这样一个相对应的体育形式的职业队,一个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管理体制所形成的新的法律实体而完成,注册成立某种特殊实体,以适应体育世界的发展……”

而且,一旦遇到像辽宁、江苏等这样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公司“玩不下去”了,因为“俱乐部”这个主体依然存在,像将历史传承的问题不会因为“俱乐部公司”的破产或倒闭而消失,依然可以得以传承,俱乐部可以想办法重新注册成立新的公司,从最低层的职业联赛打起,重返顶级行列。

第三,尽快修改、完善《体育法》。中国的《体育法》早在1995年就已经出台,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形势巨变,《体育法》中的很多内容需要与时俱进、不断补充新内容加以完善。

第四,职业足球、职业体育作为新兴事物,需要有相应的保障体系。譬如,在日本、欧美职业足球发展过程中,关于俱乐部公司的税收问题,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公益性问题上,日本足协组织国家队的比赛,就被认为是“公益活动”,交税较其他商业活动低不少;但日本足协组织日本国家队队服的销售,则是正常的商业活动,就按正常的商业活动交纳税金。欧美则更是有明确的规定。而在国内,各职业俱乐部必须按照企业税交纳,但同时又希望他们承担起公益性。这显然是矛盾之处。因而,职业足球、职业体育的相关法律亟待填补空白。

而所有上述提及的几点,其实都离不开政府,仅在中国足协这个层面是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

当下以江苏足球俱乐部暂停为导火索,将中国足球的深层次问题再一次全部折射出来,某种程度上并不是什么坏事,相反更是一次难得的机遇——引发更高层的重视、从根子上去解决问题的机遇。既然是改革,走前人所没有走过的路,就应该允许实践过程中的各种“试错”。面对中国足球当下所出现的一系列情况与问题,恐怕不能简单地认定对与错,中国足球的治理、治理结构需要与整个中国社会的治理、治理结构相匹配,才能走出中国特色的职业化足球之路。继续按照《五十条》的要求与精神,依然以改革的姿态、改革的办法,来面对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正实践过程中的认识、并努力拿出新的办法,这才是改革者应有的态度。

是时候让政府重新在中国职业足球发展过程中扮演角色、发挥作用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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