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 劣迹人员参与节目拟限制播放

北京青年报讯(记者 祖薇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3月16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是我国广播电视领域首部行业基本法。

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业务准入、制作播放、传输覆盖、公共服务、扶持促进、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0章80条。在《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介绍,现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设定的以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为主的管理体制,已经不再适应新的发展和管理需求。当前,迫切需要根据全媒体时代特点,从法律层面做好广播电视管理体系的顶层设计。为此,国家广电总局多次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广播电视节目禁载的九类内容。提出了新闻节目应当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转载、合拍、进出口等均明确了要求。规定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音、主持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证书。明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节目传播将受到限制。明确节目主创人员的酬劳标准和配置比例应当符合规定。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络视听节目的广播电视属性,在网上网下实行一个标准、一体管理。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通过设立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未成年人专门时段、未成年人节目专区、未成年人模式等措施,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专员、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等机制,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广播电视节目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并合理安排播放时间、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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