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前后的涉收养“领事证明”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读者桥:

我和夫人都是定居在欧洲X国的中国公民,没有生育过儿女。我们现在准备收养一名X国籍的儿童Y女孩为养女。根据X国法律,允许在X国居住的外国人收养本国儿童,但该外国收养人应当向X国主管机关提供由收养人国籍国办理的“有关收养行为符合收养人国籍国法律”的证明。请问如何办理该证明?

读者杨先生

杨先生:

您好!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开始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等9部法律同时废止,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涉收养“领事证明”的内容随之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为此,本栏目邀请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回答您提出的如何申办涉收养“领事证明”的问题。

什么是涉收养“领事证明”?

《民法典》施行前,原《收养法》仅规定了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儿童的情况。为满足中国公民在国外收养外国儿童或被外国人收养的实际需求,中国驻外使领馆领事官员可以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中外双边领事条约(或协定),应被收养儿童国籍国需求及中国公民申请,为该中国公民出具介绍《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等内容的领事证明,以解决中国公民在国外收养时遇到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目前,领事证明系用标准版式,并经领事官员电子签署而成。

由于《民法典》基本沿用原《收养法》仅规定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儿童的立法体例,且未纳入原《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部分(第一百四十二条至第一百五十条)。因此,《民法典》施行后,涉收养“领事证明”只能引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国驻外使领馆对相关“领事证明”的内容做了相应调整。

如何申办涉收养“领事证明”?

您和夫人须向中国驻X国使馆或领馆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有效中国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在X国合法居留证明;

(三)“领事证明”申请表;

(四)X国主管机关需中国驻X国使馆或领馆出具涉收养“领事证明”的证明材料;

(五)中国驻X国使馆或领馆领事官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中国驻X国使馆或领馆办理的涉收养“领事证明”的证词内容调整为: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籍儿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应同时具备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中国公民在境外收养外国籍儿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中方对中国公民XX和XX按X国法律收养X国籍儿童不持异议。

(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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